这4名初二的学生真的是胆大包天,光天化日之下居然把别人的车给砸了,砸了还不走,居然钻进车里抽起了烟来,车主报警后,没过两天,车子就离奇的被烧了,由于缺乏确凿证据,目前还不清楚是谁烧的。
事件经过事发河北廊坊某地,上个月的某一天,杜女士接到了一个熟人的电话,说她的车被人砸了,杜女士和丈夫赶忙跑过去查看,发现有三个半大的孩子正在自己的车里抽着烟,杜女士和丈夫立马上前逮了个正着。
再仔细查看了一下自己的爱车,发现车辆的前挡风玻璃被砸烂,砸车的砖块还在挡风玻璃上。后视镜也被掰断,车身有多处凹陷,漆面也有多处损坏,车内也被涂鸦。
自己停在车库里的车,好端端的就被别人给砸了,还砸的这么严重。杜女士和丈夫很是气愤,经过盘问,得知这三个小孩都是随近一所中学的初二学生。
在被问及为什么要砸车时,这几名学生我看见这辆车布满灰尘,以为没人要了,忍不住就砸了。
协商无果很快,杜女士就联系上了这几名初中生的家长,这几名家长得知情况后,均第一时间希望杜女士不要报警,他们愿意出钱修车。
想着都是半大的孩子,报了警之后会对他们以后造成影响,也为了给他们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所以杜女士第一时间并没有选择报警。而是跟着几名学生的家长协商起赔偿事宜来,哪知道就赔偿数额,双方产生了分歧。
杜女士认为自己的车被砸的这么严重,这几位家长却只肯出那么一点钱,而这几名学生的家长则认为杜女士是狮子大开口,漫天要价,双方不欢而散。
思来想去,杜女士还是决定报警,让警方来处理此事,于是在6月15日选择了报警。警方接到报警后,迅速将4名砸车的学生抓获,考虑到是未成年人,又是学生,警方一开始也是准备以调解为主。
于是双方又在警方的调解下协商赔偿事宜, 杜女士要求起码赔2万元,给出的理由是这辆车损毁严重,光一个前挡风玻璃就要几千,还有后视镜,还要做钣金,喷漆,两万元合情合理。
而那几名学生的家长则认为这车有些年头了,就是卖掉也不值几个钱了,两万元差不多可以买下整辆车了,就只肯出1万元,双方谈了很久也不能达成一致,见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只得立案。
车辆离奇着火到了6月17日,她的车却突然离奇的着火了,火势很大,很快车子就烧的只剩下框架了,停在旁边的一辆面包车也受到了损毁。
由于着火的时间是在晚上,没有目击证人,火势燃起后引起了路人的注意,有人就用手机拍了下来。
当地的消防部门赶来后,给出了明确的结论:这火是人为点着的。杜女士的车停放的位置是一栋还未完工的框架结构房屋内,不知是周边没有安装监控,还是监控画面不清晰。
到目前为止,杜女士虽然认为就是那几名学生干的,但就是拿不出确凿的证据来。
4名问题少年不得不说,如果不对这几名十三四岁的初中生严加管教,长大了保不定会干出什么事来。
初二的学生也应该有十三四岁的,虽然心智发育还不完全成熟,但也不是三四岁的小孩了,最起码明辨是非的能力还是有的。
别人停在那里的车子又没有碍着什么,怎么无缘无故就把挡风玻璃给砸了,小孩子天性好玩好动可以理解,但砸车就不能用调皮捣蛋来掩饰了。
这是这些孩子骨子有一股恶的冲动,然后没有控制住又将这股冲动付之于行动,结果一辆好好的车就被他们砸的面目全非。
虽然烧车的还不能完全断定就是这四名学生,我估计也是八九不离十,那性质就更恶劣了,这是妥妥的纵火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就要入刑了。
这么小小的年纪就敢放火烧别人的车了,那胆子也太大了,如果不加以调教,保不定长大了就会干违法犯罪的事,到那个时候家长就悔之晚矣了。
这起事件让我不由得想起来同样也是河北省的邯郸市,那3名初中生将同学带到一个废弃的蔬菜大棚里,残忍的将同学打死,然后就地挖了个坑掩埋,这四名初中生的行径虽没有邯郸的那三名初中生那么恶劣,但也好不到哪里去。
这起案件暴露出两大问题:一,古语有云:子不教,父之过。我觉得这四名初中生的家长在教育子女上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个家风比较好,家教比较严的家庭,他们的孩子断不会做出打砸别人车辆的出格事来,这是蓄意破坏他人财物。
如果是家教比较严的家长,在得知自己的孩子将别人的车砸了之后,肯定会好好的“教训”一下孩子,让他长点记性。
而在这起事件中,自己的孩子犯了这么大的错,这几名家长既没有向车主做出过诚恳的道歉,也没有对孩子的行为做出过多的指责。
反而是百般的为孩子的行为狡辩,甚至就赔偿问题也是没有诚心,殊不知对孩子的溺爱,就是放纵,古人早就说过了:惯子如杀子。这几个初中生确实要好好的管教一下了,再不管教可能真的就来不及了。
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初衷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的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的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接班人。
这个出发点是好的,但同时我们也要清楚,很多事物往往具有两面性。
《未成年人保护法》在保障未成年人的同时,也成了极少数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挡箭牌。
河北邯郸那三名杀害同学的恶少,就因为只有十三四岁,依照相关法律,并不适用于死刑的,也就是说他们3人杀了人可以不用偿命。
这起案件中也是如此,即便警方在随后的调查中掌握确凿证据证明是这几名初中生放的火,鉴于他们4人只有十三四岁,又是在校学生,加上毁坏的数额不是很大,对他们会从轻,减轻或者是免于刑事处罚,很可能又是大人赔钱了事。
放火烧别人的车是比较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了,根据我国的刑法第257条之规定:
故意损坏公司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是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是放火烧车的行为危害到了公共安全的,还有可能构成纵火罪,那又是罪加一等。
现如今青少年犯罪率一直居高不下,而法律对于青少年犯罪又比较宽容,这无形中是一种纵容。
现在的孩子普遍都比较早熟,不仅是心智,身体也是如此,十三四岁的大高个比比皆是。
为此,我认为很有必要将最低犯罪处罚年龄下探,一些国家将刑事责任的年龄下限定在10岁,有些国家甚至更低。
同时慎用从轻或减轻处罚,这样才能对那些青少年犯罪起到很好的震慑作用。
现如今我国的法律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起刑点是12周。
12周岁以下,基本上不用负刑事责任;12~14周岁,犯有严重罪行的,经最高检察院核准,要负刑事责任;
14~16周岁,犯有严重罪行的,是需要负刑事责任;16~18周岁,一般的罪行也需要酌情负有刑事责任。18岁以下都属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都会从轻或减轻处罚。
我个人理解:《未成年人保护法》要保护的应该是绝大部分遵纪守法的好少年,对于极少数害群之马的少年,应该不适用于此法。
现在杜女士也遇到了一个棘手问题消防部门已经确定她那辆车着火是人为因素,而且很大可能就是那几名学生所为,可就是苦于没有确凿证据,像这种情况,如果她这辆车买了车损险,能不能够报保险,让保险公司来赔偿损失呢?
一般情况下,人为因素导致的车辆烧毁不在车损险与自然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之内,保险公司是不赔的。
如果车主能够找到肇事者,或者是公安机关抓到了肇事者,那么损失就由肇事者来赔。
如果无法找到肇事者,那么就尝试着与保险公司协商,如果能证明车辆是被他人恶意损毁,保险公司就会视情况而定,这个就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了。
最怕的是一些车主并没有给他的车买车损险,一来是为了省下一笔保费,二来车子有些年头了,也不值钱了,就懒得去买车损险了。这种情况下如果又没有找到肇事者的话,那么车主只能是自认倒霉了。
这起案件也告诉我们,对于孩子的管教要从小做起,有句老话说的好:小时偷针,长大偷金。小的时候不管束他,长大想管也管不了了。
这4名初中生小小年纪就敢砸别人的车,还涉嫌放火烧车,性质已经是很恶劣了,必须要严加管教,这需要家庭,学校,社会共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