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刑罚揭秘:笞杖徒流死,那些你不知道的事

迎曼溪学 2024-10-06 12:26:33

朋友们,自古以来,刑罚作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其种类和执行方式都经历了漫长的发展和演变。在清代,刑罚制度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形成了相对完善的法律体系。

而古书《幼学琼林》中的“今之律例,笞、杖、死罪、徒、流”这句话,正是对清代刑罚制度中五种核心刑罚的精炼概括。

“今之律例”这里指的是以古代中国清代为例。

清代的刑罚体系主要包括笞、杖、徒、流、死这五种,每种刑罚都有其特定的执行方式和适用对象。接下来,我一一跟大家介绍。

第一种,笞刑。它是最轻的刑罚,它使用小竹板作为刑具,责打犯人的背部、臀部或腿部。据罪行的轻重,笞刑被分为不同的等级,分为一十、二十、三十、四十和五十五个等级,每级相差十下,主要用于惩处轻罪。

第二种,杖刑。它适用于中等罪犯,也是用竹板来责罚,分为六十、七十、八十、九十和一百五个等级,每级相差十下,比笞刑更为严厉。

平常,在古装剧里,看到有些人犯罪,被罚“拖出去打一百个大板”,我就很好奇这一百个大板下去,人是不是皮开肉绽呢?

实际上,在古代,杖刑的执行力度因朝代、地区、执行者以及犯人的身份和罪行轻重而异。有时,即使规定要打一百大板,执行者也可能因为各种原因而减轻力度,使得犯人虽然受伤但不足以致命。

相反,如果执行者被指示要严厉惩罚犯人,或者犯人犯了严重的罪行,那么他们可能会加大力度,甚至可能导致犯人死亡。

第三种,徒刑。它是让犯人进行劳动改造的刑罚,分为五个等级,根据犯罪轻重,犯人需要在本省驿站或州县衙门服役一定年限,如一年与杖六十,一年半与杖七十,依此类推,最重的为三年则杖二百。

第四种,流刑。是一种将罪犯流放到边远地区的刑罚,目的是让罪犯离开家乡,远离社会,以示惩罚。

清代流刑分为三等,分别为二千里且杖一百、二千五百里且杖一百、三千里且杖一百,针对重犯,朝廷不忍杀之,便流放远方,令其终身不得归乡。

比如林则徐,民族英雄,因抗英禁烟而闻名,尤其虎门销烟事件彰显了他的民族气概。然而,他随后遭到主和投降派的诬陷,道光皇帝将其革职并发配新疆伊犁。

在新疆,林则徐忍辱负重,协办垦务,开辟屯田,倡导各族百姓兴修水利,推广坎儿井和纺车,并绘制边疆地图,建议兵农合一,警惕沙俄威胁,为国为民呕心沥血。

第五种,死刑。它是最重的刑罚,剥夺犯人的生命。清代死刑分为绞刑与斩刑两种,绞刑能让肢体保持完整,而斩刑会使人身首分离。

比如清代官员柏葰因卷入戊午科场案而被处斩。

案件起因是顺天乡试舞弊,兵部主事李鹤龄为刑部主事罗鸿绎打通关节,柏葰在发现试卷有误后,听从家人靳祥之言,用罗鸿绎的试卷替换掉了本已中试的刘成忠之卷,导致罗鸿绎中榜。

柏葰在科场舞弊案中仅属渎职罪,不至获死,但得罪了权臣载垣、端华及其弟肃顺等人,最终被处以斩首极刑。

此外,清代刑法体系中还包含一些附加刑和特殊刑罚,如刺字、充军、发遣等,这些刑罚的适用条件和执行方式也各有规定。刺字作为附加刑,主要用于重囚,根据罪犯身份和所犯罪行的不同,刺字部位和所刺内容也有所区别。

朋友们,清代的刑罚是相当严厉的,体现在多种刑罚手段和严格的执行上。

这些刑罚手段,在维护社会秩序和惩罚犯罪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不合理和残忍之处。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律制度的完善,这些刑罚手段逐渐被更加人道和科学的刑罚制度所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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