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姐姐洗澡被陌生男看光,报警后不予立案,网友评论一边倒

山水有繁华 2024-03-11 21:00:50

在洗浴店里发生的误入事件,真的非常的多,有些是走错了,有些则是故意的,两者之间的界限却很难判定,正所谓“性别一换,评论过万”说的就是这种情况!

女生闯入男更衣室,可能大家不会那么关注,可是,男生闯入女更衣室,那事情就大条了!

这不,内蒙古呼伦贝尔,一名女子在浴场洗浴,她来到女更衣室换衣服,结果,刚脱下衣服还没来得及换上,就闯进来一名陌生男子!

“我当时是没穿衣服的状态,他突然就闯进来,我们对视了2秒,他啥也没说就跑了!”

由于事发突然,当事人李女士直接愣住了,忘记了自己没穿衣服,而男子也是呆立当场!2人就这样对视了2秒,男子果断转身离去。

直到这时,李女士才反应过来,李女士吓得脸色苍白、浑身发抖,那种恐惧和震惊恐怕一辈子都会印在她的记忆中。她立马穿上衣服找到店家!

李女士以为男子刚来洗澡,走错了地方!可是看了店家调取的监控后,她却感到一阵后怕。

原来,这名男子是已经洗完澡了,应该是要离开!却不知怎么的,他竟然径直走向了女更衣室,这就很奇怪了,已经洗完澡了,应该是去大厅才对,怎么会去女更衣室?

据悉,浴场的男女更衣室是对着的,分别用2个大红帘子遮挡,并且“男宾部”和“女宾部”的字体也很明显,若说是走错,很难让人信服!

事后,浴场给李女士免了单,可是李女士却认为,浴场男女标识不明显,男子事后没有道歉,对自己造成的影响无法抹去,她要求浴场赔偿精神损失费。

对于李女士的要求,浴场没有同意!而是解释说,他们他们换班了,而且指示牌很明显,不存在李女士说的情况!

从视频里看有个细节,男子从女宾部出来后,又碰见了一名女子,这名女子虽然很奇怪,但也没多问,可是,男子却主动问了女子一句什么,女子用手指了一下!

该浴场回应,男女标识明显,换班了暂不清楚情况。

从双方的手势来判断,男子应该是在问大厅往哪边走,男子可能是第一次来,找不到路很正常,李女士对浴场的解释和处理不满意,选择了报警!

警方来查看之后,告诉李女士无法以偷窥罪处理,因为男子的停留时间太短了!

就这件事而言,男子误入确实对女子造成了影响,一句道歉是应该,但是,他却什么都说,有点让李女士难以接受。

再者,虽然浴场解释标识很明显,可是,我们可以看到,在男女更衣室之间,有个很长的走廊,但凡浴场安排个人做引导,也不至于有这些事了,所以说,浴场在此事上是有责任的。

网友对于此事的解读和评论层出不穷,对于李女士的遭遇有各种不同的声音和态度。有的人要求法律诉讼,维护真正意义上的公正秩序,让坏人受到应有的惩罚;有的人同情受害的李女士,认为浴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各方意见不断碰撞,最后,浴场站出来发表声明,表示歉意,将会全面整顿管理制度。

从法律角度看,浴场在门口设置了提醒标识,却没安排专门的工作人员值守,监控设备又被关掉,根本没能记录男子进入女更衣室的画面。这样不负责任的态度,显然没有做到应尽的注意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明确指出,经营公共场所的人如果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那么造成他人损失的,就得负责!如果是因为第三方的行为引发受害者的损失,那么就应该由第三方给个人赔偿责任。

李女士到该洗浴中心洗浴且已缴纳洗浴费用,双方形成服务合同,该洗浴中心理应提供安全舒适的服务。现因洗浴中心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李女士的权益受损,理应承担侵害赔偿责任!

洗浴中心因为没有完全尽到安全管理的责任,从而导致李女士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李女士要求适当的赔偿是没问题的。

看到此事之后,网友也是纷纷晒出了自己的经历,让人看了笑不活了!

我曾经也在温泉老板的告知下去女宾部泡温泉,男宾部已经在换水,老板认为女宾部没顾客了,所以我就听老板的安排进入,看到三个光溜溜的美女在泡温泉,我马上道歉,她们还微笑说没关系而且还是熟悉的邻居

我不知道评论区说看了没关系,我觉得不妥,我一个大男人也不希望在异性面前走光,是不丢什么,但尴尬,是不是,浴区有责任。

我前年曾在市里一家游泳馆游泳,出来后在更衣室冲澡,突然进来一个女士,双方都觉得不好意思,我也没让女方道歉,也没让游泳馆赔偿,现在想想后悔了。

本案中,男子进入女浴室属于第一过错人,洗浴中心没有保护好客人属于第二过错人。都应该接受惩治处罚,赔礼道歉!本案中只判男子过错赔偿道歉,不判洗浴中心不符合法治社会法理!难道洗浴中心没有过错吗?法不能向不法让步呀!

十年前澡堂洗澡更衣室突然进来一中年女性,对一个人大吵大骂,把我看的光光的。现在想起来,后悔死了,没让赔一分钱。

顾客去了你的洗浴中心,你就有义务为顾客提供安全和个人隐私的安全保障,你没做到安全保障就必须负责并加以赔偿!

虽然被看一下没有损失什么!但是由侵犯女性隐私权带来的心理的伤害却无法估量,男子有责任,浴城更是有责任,随随便便就让男性闯入女浴区。这是存在监管不到位的责任,对消费者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就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应该对受害人做出相应的赔偿。

在这里,对广大的消费者朋友们提出警示提示!无论我们身处何方,都要提高警惕之心,保护好自己的隐私安全,避免在不经意间成为他人茶余饭后的话题焦点。

即使在公共场所,我们也要做好防范措施,防范可能出现的意外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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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水有繁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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