裸死水中的女青年是谁?1979年武昌县流芳公社无名女尸案侦破始末

运鹏谈国际 2023-11-28 09:28:00



1979年6月4日清晨,武汉市武昌县流芳公社(今武汉市江夏区龙泉街道)五合大队十一小队的社员杨代发、杨和玉冒着大雨赶着一群鸭子前往黄龙山山脚下的弯井港放养。然而当两人走近弯井港时,发现水中漂浮着一个白花花的东西,原本他们以为是一头淹死在水中的死猪,准备捞出来回家加餐。可是他们用手中赶鸭子用的长杆将这个白花花的东西拨弄到岸边时,顿时吓得面无血色,这哪里是一头死猪,分明是一个死人,一个一丝不挂的死人。

“有死人!有死人!”两人也顾不得鸭子了,立刻撒丫子跑去公社派出所报案。

赶鸭子

接到报案后,武汉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和武昌县公安局刑警队的刑侦、技术人员以及法医冒着大雨驱车赶到现场,并分头进行现场勘查和群众访问。

现场位于五合大队十一小队稻田尽头的黄龙山山脚下的弯井港中,现场西南约200米处的黄龙山登上是解放军雷达部队某部三连的雷达站;东北约250米处是五合大队十一队胡杨村;东面约600米处是武豹公路;西面是一片梯形的黄豆地和一块水田。由于前几天一直大雨不停,弯井港中的水位急速上升,水面宽度由原来的5.5米猛增到9.5米,由东向西流泄不止,整个现场由于被雨水冲刷,导致无法提取到任何痕迹物证,只是在尸体旁边的小道上发现一只红色有机玻璃发卡。

老照片,雷达站

死者是一名年轻女性,年龄约为24岁左右,身高1.57米,全身一丝不挂,肤色白皙,全身皮肤颜色一致,头发长22厘米,发梢明显烫过,由六个铁质卡固定形成发型。

经法医检查,死者的颈部有明显的扼掐痕迹,右眼被拳击导致红肿。解剖发现颈部皮下有出血点,胃中有部分泥沙和极少量的食物残渣,经检验食物成分为青椒、肉丝等。死者的处女膜系陈旧性破裂,阴道分泌物中发现有男性体液。死者的鼻梁左侧有三颗小麻子,右侧乳房下有一块小伤疤,右脚内环有两块小伤疤,有过肺结核病史。

调查访问中,九小队社员刘世春反映:6月3日20时左右,他看到一男一女往现场方向走,因为天黑雨大,所以看不清相貌和衣着打扮,男的个子很高大,女的个子比较矮小,但能肯定的是两个人说话都是武汉口音。

70年代正在办公的民警

根据尸检和访问结果,警方得到如下判断:

1、从死者的发型和肤色看不像是在社队从事劳动生产的青年妇女,可能是工厂的青年女工和居住在城镇的女青年。

2、现场地处荒僻,且目击者说死者是自愿来此,说明死者和凶手相互认识,而且彼此之间还很熟络。

3、从尸体的尸斑看,死者的被害时间应该在6月3日21时左右。

4、死者下体内有男性体液,丢入水中之前衣服被剥光,说明情杀的可能性较大。

根据以上分析结果,警方决定成立专案组,并从三方面开展侦办工作:

1、迅速印发有死者面部照片的协查通报,查找尸源,弄清死者身份,进一步确定案件性质和侦查范围。

2、广泛深入当地公社和生产队的社员群众中,继续进行现场访问,收集与本案有关的线索。

3、组织力量对现场周围的沟港、山坡、草丛、洞穴进行全面搜索,寻找被害人的衣物和随身物品,扩大线索来源。

6月5日,专案组印发了500份协查通报并发往武汉地区各个县市,后又追加印发了2000份。召集十一个区县刑警队队长以及武汉市公安局三处和四处的同志通报案情,布置排摸任务,要求深入辖区各单位各社队广泛发动群众,提供情况,配合公安机关早日破案。同时派出侦查员前往武汉市的青山、洪山以及武昌县等重点地区进行排摸。

在随后的几天里,陆续有二十余起有关女青年失踪的线索被交到专案组的案头,但经过将每个失踪人员的年龄、相貌特征和死者进行认真的核对,否定了绝大多数。只有6月6日提交的一名24岁的纽扣厂失踪女工张顺英的特征和死者比较相符。线索是湖北省地质学院一名司机的爱人提供的,她当天从鄂城农村来汉口探亲,看到协查通报上的死者照片,就说很像住在她家对门的张顺英。据她介绍,张顺英准备在6月1日结婚,但5月18日突然和一个民办学校教师双双出走,就此下落不明。

专案组当即联系鄂城县公安局核实情况,鄂城县公安局说的确有张顺英这个人,5月18日后失踪,和死者照片比较相像,但因为通报上的照片由于印刷问题比较模糊,一些细节特征不能确定,所以需要专案组派人去鄂城找张顺英的家人亲眼辨认。

于是,专案组派出侦查员携带现场拍摄的死者清晰照片前往鄂城县公安局,让张顺英的母亲进行辨认,张母一见照片就大哭起来,说照片上的死者就是她女儿张顺英,侦查员耐着性子再问她张顺英身上有什么其他特征时,张母只顾痛哭,根本说不清楚。为此,侦查员又带着照片前往张顺英原籍所在的公社继续查访核对,结果有熟悉张顺英的群众表示:张顺英脸上没有三颗麻子,乳房下也没有伤疤,脚环上虽然有伤疤,但位置不对。据此,专案组肯定死者绝对不是张顺英,那张顺英的死活就跟他们无关了,那是鄂城县公安局该头疼的事情。

……

6月13日22时左右,两名年轻人手持一份协查通报造访了专案组驻地,他们分别是湖北省汽车运输管理局的女青工邓云华和许华平,邓云华称,协查通报上的死者是她的姨表妹陈桂莲。

陈桂莲,时年21岁,小名“华华”,家住解放大道721号,上面还有两个姐姐,1975年作为知青下放到黄陂县(今武汉市黄陂区)插队落户。据邓云华介绍,女尸的相貌、身高与陈桂莲极为相似。

老照片,女知青

专案组立即派出侦查员跟着邓云华连夜赶到陈桂莲家,让陈桂莲的父母和两个姐姐辨认尸体照片,四个人一看照片顿时哭成一团,表示这就是“华华”,侦查员向他们详细询问了陈桂莲的基本特征,结果完全和尸体吻合。当侦查员拿出女尸身边唯一发现的遗物——红色有机玻璃发卡时,陈桂莲的父母和两个姐姐再度破防哭成一团,陈桂莲的母亲一边哭一边说:“这就是华华用的卡子。”

至此,女尸的身份正式被确认为知青陈桂莲。在确认尸源后,专案组的下一步工作方向就是针对情杀的认定对和陈桂莲关系密切的男性进行排摸。

通过在陈桂莲的插队地点同学和原籍老家邻居的大量走访,专案组圈定了两个嫌疑对象:

1、武钢焦化厂工人郑南波,他是陈桂莲的正牌男友,在1978年4月经两人共同好友何冬梅介绍相识并在5月确立恋爱关系,一年多相处下来关系正常,案发前几天的5月30日两人还约会过,并约定在6月3日晚上再次见面,而6月3日晚上正是陈桂莲遇害的时候。

武钢焦化厂老照片

2、陈桂莲在和郑南波恋爱的同时,还曾在1979年4月经女青年陈凤兰介绍和另一黄陂县男青工芦汉喜谈了将一个多月的恋爱(脚踏两条船),6月2日晚陈桂莲在陈凤兰的家中向芦汉喜提出“不谈了”,芦汉喜大怒,要陈桂莲归还在恋爱期间他借给陈桂莲的37元钱,遭到陈桂莲的拒绝,两人随即大吵一架后不欢而散,芦汉喜有报复杀人的动机。

通过核实,郑南波的嫌疑很快就被排除了,因为在陈桂莲失踪后郑南波显得焦急不安,连续好几天都去陈桂莲家询问陈桂莲的下落,陈桂莲的父母还委托郑南波去阳逻江沿江寻找,又连续找了好几天。此外走访得知,郑南波和陈桂莲的感情很好,没有任何矛盾冲突,不可能产生杀人之念。更关键的是,6月3日晚上郑南波没有到过现场,不具备作案时间。

而芦汉喜的嫌疑则无法排除,武昌县流芳公社五合大队二队社员明邦盛、刘国利二人反映:6月3日19时左右,在经过汤家岑的马路时遇到一对年轻男女向他们问路,这对男女青年的样貌和芦汉喜和陈桂莲十分相似。

经了解,6月3日上午陈桂莲和其他八个男女青年一起在汉口的中山公园游玩,并在湖北餐馆吃了午饭,饭后陈桂莲对大家告辞说:“我已约好下午与黄浦路的‘干哥哥’一起去武昌为一女人打胎”。根据各方面查证,证实陈桂莲所说的“干哥哥”就是芦汉喜。

综上所述,芦汉喜和陈桂莲在6月3日下午一起外出,是最后和陈桂莲在一起的人,因此芦汉喜很可能就是凶手。专案组随即在没有打草惊蛇的前提下,对芦汉喜的社会关系进行排查。通过排查得到如下发现:

1、芦汉喜为人粗暴野蛮,对家人也是如此,且作风不好,先后让两个女人怀孕并为他打胎,他反而污蔑是女方作风不好而将女方抛弃。在他眼里只有他甩别人的份,没有别人甩他的份,而陈桂莲将他甩掉,性情暴躁的芦汉喜心中肯定不能忍,因此他有作案的思想基础。

2、芦汉喜6月3日休班,但和他熟悉的人没人知道他在当天的活动轨迹。此外,芦汉喜还曾四处请托熟人,让他们帮助他编造6月3日那天活动情况的谎言,表现极为反常。

3、6月15日,女青年何某某交给专案组一封署名为陈桂莲写给她的信件,信中称:“我还活着,正和一个姓叶的男青年在外游玩,生活很自由,很幸福,准备去香港”。然而,经过笔迹鉴定,这封信的是芦汉喜所写。说明芦汉喜企图转移专案组的侦查视线,以达到逃避打击的目的。

6月15日晚,专案组将芦汉喜拘留审查。但到案后,芦汉喜故作镇静,态度顽固,拒不交代任何问题。然而仅仅24小时过后,芦汉喜的心理防线就全面崩溃,竹筒倒豆子似的交代了自己杀害陈桂莲的全部犯罪事实。在此将芦汉喜的供词摘录如下:

“我与‘华华’谈恋爱一个多月来,她一共向我借了37元买衣服、皮鞋,有几次约会她都失约,我还两次看到她与另外的男伢约会。这样一来,我开始对她不信任。6月2日晚在陈凤兰家,她正式提出‘不谈’了,我说不谈可以,但请还钱。她说‘要钱没有,要命一条’,我们吵了一架。在陈凤兰的劝说下我们不吵了,当晚我送她回家途中,她提出要我在6月3日下午4点在球场街3路电车站等她,一起去武昌县农机电机站帮一位叫‘胖子’的女友打胎,我答应了。”

70年代末80年代初的武汉公共汽车和无轨电车

“6月3日下午,我按时到达预约地点,她也来了,会面后我们乘7路汽车到江边,然后乘轮渡到了武昌。接着又乘坐15路汽车到了关山终点站,下车后我们顺着武豹公路往流芳岑方向走,途中两次向过路的农民问过路,按照指引我们向一座大山的方向前进,‘华华’说翻过大山不远就是我们要去的地方,到一小水沟旁的土坡处她提出休息一下再赶路。坐下后谈话中,我问她是什么原因突然变心,为什么跟我谈的期间又和另外男伢约会等等,她见我这样就骂开了,说我无权干涉她的自由,我见她竟敢骂我,当即发火,一拳将她打倒,她仍骂个不停,我又打了她并骑在她身上掐住她的脖子——”

“之后,我把她的衣服鞋袜全部脱光装在我的包里,将她推入水沟中就走了。当晚我赶到关山乘15路的末班车回到汉口,为了转移公安机关的侦查视线逃避打击,我曾要求我的朋友阮东安、陈凤兰、何冬梅三人,若有人调查时就说我6月3日在她们家中玩了一天的谎话,并在6月13日以‘华华’的名义向何冬梅写了一封信。之后,我看你们正在调查我的问题,想到很有可能就要被抓受审。于6月15日上班后,借故请假看病,潜回家中,将‘华华’的衣服、鞋子放在炉中烧毁灭迹,只留下一条蓝色涤纶长裤给了我四弟。”

根据芦汉喜的交代,专案组立即前往芦汉喜家进行搜查,从他家的炉中烧尽的炭灰中找出了三颗还没有烧掉的衬衣纽扣、一块皮鞋底上的月形铁蹄和六颗固定头发用的铁钉。经陈桂莲的父母和姐姐辨认,这些都属于陈桂莲衬衣上、皮鞋上和用于固定头发的物品。又从芦汉喜的四弟处缴获了陈桂莲的那条蓝色涤纶长裤。至此,人赃并获,本案真相大白,芦汉喜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并枪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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