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互联网法庭典型案例(六)某汽车公司与朱某名誉权纠纷一案

北方法制报 2024-06-24 15:42:08

本报记者 广辉

朱某系拥有30余万粉丝的车评人。某汽车公司生产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朱某在其短视频账号内连续制作并发布多个评论视频。朱某在视频中称“一定是某汽车公司这个机器,这辆车出现了某种问题,导致踩刹车失灵”“某汽车公司太不仁义了,赚着我们钱还要着我们的命”,案涉视频点赞量3000余次,评论量近千条。某汽车公司认为朱某发布的视频侵害其名誉权,故诉至长春新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视频中提到的“刹车失灵事件”经相关机构鉴定确定可以排除事故中案涉品牌车辆因制动装置、转向装置故障而导致事故的可能性。故朱某在其短视频账号发布未经核实的言论,引发了社会公众对某汽车公司较多的负面评价,侵犯了某汽车公司的名誉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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