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在子女婚后出资购房,离婚时财产分割如何平衡各方利益?

宏硕聊社会 2024-08-01 08:44:42

原创 刘伟铧 王幼柏律师婚姻家事团队

随着人们观念的变化,购房似乎成为当今步入婚姻殿堂的必要条件之一,但经济下行、适婚人群生活压力增大等因素却又与购房以追求更舒适的婚后生活的愿望不匹配,于是,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成为当今社会常见的现象。

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因出资在婚前或者婚后、登记在哪一方名下等,可能有多种不同的情形,本文讨论的是:父母在子女结婚之后出资为子女购房这一离婚时极为常见又易于产生纠纷的情形。

这一情形的纠纷争议点在于,在对父母出资购房的客观事实无争议的基础上,对该出资行为的性质是属于借贷还是赠与存在争议,由此产生了在离婚时应当如何分割财产的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9条第2款规定: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也即,在考虑出资性质时,应当首先审查的是当事人之间是否对出资行为的性质已经做了约定。

但实践中受到传统观念的影响,绝大多数的父母在出资为子女购房,尤其是在婚后出资购房时,往往不会明示出资行为的性质。

因此,就应当落入上述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9条第2款中的“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这一范畴之中。

而这就引发了利益失衡的可能,因为购房往往是家中大事,父母基于对子女成家立业的盼望往往将自己一生的积蓄用于扶持子女买房,一旦子女离婚就直接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直接分割,就显失公允了,也可能与父母一开始的意愿相违背。

于是实践中经常出现,在离婚房产正常分割的前提下,由出资的父母作为原告另案起诉子女要求返还借款,司法实践中也有不少支持让子女返还借款的案例,其目的就在于以此让离婚个案从结果上趋于公平。

笔者认为,这种方式亦有其不合理之处,理由在于:

01 对于主张受赠一方来说举证责任来说过大。

这不仅因为在离婚之时或者离婚之后,对方父母必然与自己站在对立面,想要另行搜集任何证据均非常困难。

更重要的是,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子女往往只是消极配合接收赠与财产,并不需要履行其他义务或者做出其他积极行为,这就导致了举证出资行为系赠与行为的难度较大,而由父母来举证出资行为系借贷行为的难度则较小。

实践中常出现的有转账备注、微信聊天记录,甚至出现倒签借条的情形。

02 父母无偿赠与子女财产的行为是中国传统家庭观念之下的产物。

绝大多数父母在出资时首要考虑的并非出资款何时偿还、是否有利息等一般借贷行为考虑要素,而是带着对子女的祝福和期盼这一传统道德伦理观念进行的出资。

因此如果父母在子女离婚之后主张其内心确系借贷的意思而非赠与的意思,那么其就应当提供更多的由借贷内心意思表示产生的外化表现作为证据来提交,否则即便其内心有借贷的意思,其出资行为也应当参照一般人的观念想法来理解,认定为赠与性质。

那么如何平衡由此带来的利益失衡问题呢?

笔者认为,可以将出资来源纳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考虑因素之一。

从法律依据的角度上看,《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该意见已经失效,但“财产的来源”确实曾作为法官自由裁量的因素之一。

且笔者认为现行有效的《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中的“财产的具体情况”,亦可理解为涵盖了“财产的来源”,这也让这一裁判规则有了法律依据。

从情理的角度上看,也有利于避免让离婚财产分割成为男女双方甚至两个家庭的斗争,互相怄气主张债务,产生无穷无尽的诉讼,甚至因离婚使得人生跌落谷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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