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约定财产都归我方,债务都归对方,真的能实现吗?

宏硕聊社会 2024-07-10 17:48:27

原创 吴非词 王幼柏律师婚姻家事团队

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综合考量子女抚养权、财产分割、债权债务等问题协商一致的处理方案。人们在签署离婚协议并办理离婚登记时,基于夫妻感情、离婚背景的考量,往往会出现夫妻一方愿意在财产分割方面作出较大让步,并且承诺独自承担债务的情况。然而,这样的约定在离婚后真的能保障自己不受对方的债务牵连吗?

案例一:对于共同债务而言

夏先生和刘女士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二人购买位于越秀区的一处房屋,因小夫妻存款不足以全额支付购房款,夏先生便与一银行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向该银行贷款200万元。同时,刘女士也在合同落款处签字,认可该合同项下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同意承担连带责任。

2022年5月,夏先生与刘女士因夫妻感情不和而协议离婚,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越秀区房产归刘女士所有,离婚后房屋贷款由夏先生偿还”,但离婚后夏先生无力继续承担偿还责任。2023年1月,银行起诉要求夏先生、刘女士归还银行贷款本金、利息等款项,若二人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请求法院拍卖该房屋以实现权利。

法院判决:虽然刘女士抗辩离婚协议书明确约定了房屋归其所有,该抵押房产的银行欠款由夏先生归还,自己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但法院认为在银行发放贷款时夏先生、刘女士确为夫妻关系,案涉债务也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刘女士也对借款合同项下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进行了签字确认。

离婚协议书系二者对离婚后的债务承担进行了内部约定,未经银行同意,不发生法律效力,银行仍有权根据借款合同主张相应权利。

最终,法院判令夏先生、刘女士归还银行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等;若二人未能按期归还,则银行有权通过对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以实现抵押权。

笔者分析

本案中对房屋的所有权及房贷承担的约定属于夫妻二人的内部约定,但银行享有对该房屋的抵押权,所有权及房贷承担的约定涉及银行的利益,因此在银行不知情且未表示同意的情况下,夫妻二人的内部约定效力并不能追及银行。

至此也许有读者想问,本案中刘女士需要承担债务是因为其自身也参与了借款合同的签字,同意了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我没有参与签字贷款,是不是就无需承担偿还责任呢?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在实践中,一般认为以一方名义购置生活所需、因生活需求而对外举债的行为属于一方行使家事代理权的范围,因此家事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夫妻双方共负连带责任。

换言之,一方贷款用于购买夫妻共同房产属于典型的夫妻共同债务,即使贷款合同仅有一方签名,未签名方亦不能因此免于债务承担。

案例二:对于个人债务而言

马先生在与张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向好友王先生借款用于个人消费,借款共计200万元。2020年5月21日,马先生与张女士因夫妻感情不和而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归张女士所有,债务由马先生自行承担。

2022年3月,因马先生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王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马先生、张女士偿还借款200万元及相应利息。

庭审过程中,王先生才得知马先生与张女士已于2020年5月离婚并对财产、债务进行了约定。经法院确认该200万借款属于马先生个人债务,马先生应予偿还后,王先生另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马先生与张女士签署的离婚协议。

法院判决:撤销马先生与张女士于2020年5月21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第二条“财产处理”全部条款及第三条“债务问题”全部条款;二、驳回王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笔者分析

离婚协议本质是基于解除婚姻关系而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处分,但若财产分配比例、债务承担等方面的约定存在明显的失衡,在诉讼中极有可能会被认定为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而非正常的分割处分。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本案中,该200万借款虽属于马先生的个人债务,但其在离婚协议中放弃全部共有财产,致使其无力清偿对王先生的债务,该行为侵害了王先生作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撤销。

那么,有读者也许想问,如果我有证据证明自己从始至终对借款一事概不知情,我的离婚协议可以不撤销吗?

从法条可见,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仅需要满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积极行为或者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的消极行为、该行为有害于债权的几个客观要件即可,对于夫妻双方是否具有主观恶意、另一方是否知情皆不作考量。

换言之,知情与否并不左右裁判结果。需要注意的是,对离婚协议中财产分配、债务承担等约定条款进行撤销并不等同于未参与借款的配偶一方也需要连带承担债务,可以通过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等析产诉讼对夫妻共同财产重新进行分割,保障己方财产份额。

结语

通过上述案例及分析可见,离婚协议的签署并不必然表示可以在债务问题上安枕无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应在财产及债务问题上互相信任、开诚布公,进而在协商离婚过程中,可以按照公平分配为主,照顾、补偿多分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约定,一昧地排除责任或放弃权利反而会导致截然相反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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