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秦”之名缘何而来?商鞅之法给秦朝带来了什么?

丽萍讲史 2023-12-31 11:45:43

作为对中国五千年文化有着深刻影响了的王朝——秦朝的存在是举足轻重的,但就是这样一个辉煌的王朝却最终二世而亡,被世人冠以“暴秦”之名。

秦始皇扫六合,建立大一统王朝之后便推行郡县制,以严刑治天下,四海之内皆臣服。在不久之后,这个辉煌的中央帝国却遭受到了一场浩大的农民起义,陈胜吴广大泽乡起义,他们二人以及手下的农民们打的旗号是“推翻暴秦的统治”,“暴秦”之名不得人心,在连年的战争中,秦朝如大厦一样彻底倒在了历史的车轮当中,那么秦朝的“暴”究竟体现在哪些方面?又是由什么导致的呢?

“暴秦”之名并非浪得,在秦朝建立之初,整个国家的立法指导思想就是一本编纂商鞅思想和法令所写的《商君书》。商鞅是从春秋战国时期就为秦国贡献的一个法家代表人物,在战国末年,因为商鞅的存在,秦朝从一个边远国家在列国中脱颖而出,它因商鞅变法而强大。

商鞅献于君王的立法思想是“民贫则利富,利富则淫,淫则有失,故民富而不用,则使民以食出务必有利,则农不偷。农不偷,六虱无音。故国富而贫志,重强。”这是《商君书》中的重要内容,也是商鞅变法的重要指导思想,在秦朝建立以来,这几句话成为秦始皇育人执政的重要。

这几句话的意思是,秦国的百姓只有处于一个相对贫困的情况下,才会有追求财富的上进心,但是如果让他们脱离了贫穷的困境而走向了拥有财富的上流阶级,那么他们就会拿着这些钱贪图享乐,不容易被政府驱使也不容易庸俗地接受国家的奴役,因此,国家要想办法将他们的财产以各种名目拿过来,让他们保持饿不死却又富不起来的贫穷状态。这样做国家才会强大起来,而人民却永远不会造成国家的反。

在这条指导思想里可以看出来,商鞅强调,国家的富强一定要建立在百姓被压迫或处于相对安稳的水平之上,而百姓能在这样的水平之上游走,那必然是伴随着愚昧与贫穷。这是将国家与民众对立起来的隐性含义。

在他的理论中,“六虱”所指的是诗书、礼乐,孝悌之意,诚实守信,仁义之礼。《商君书》认为,这六个东西民众绝不可追求之物,因为有人一旦将这几种东西作为平生理想,则民众的民智便会被开启,会对国家的强盛产生极大的威胁。

总而言之,商鞅的思想主张实施起来就是将民众的生活水平控制在社会最低限度的温饱线上,让大家为稻粱谋而无暇思考其他。当然,秦国民风彪悍,任何政策实施之处都会遭受一定的阻力,因此,当有百姓提出意见的时候,商鞅就将他们全部抓起来树立典型。

官府根据犯罪大小将其抓起来或坐牢,流放,车裂,砍头,挖木等等。有百姓为了趋炎附势而赞扬政策的合理性的时候,商鞅同样要将他们抓起来,实施刑法。

从这里可以看出,在秦国,但凡是有表露自己思想行为,不论是支持或者反对就一定会受罚,而这样做的目的只有一个——并不是将百姓全部杀死,而是让百姓只有执行之力而无思考之权,此乃愚民政策的最主要目的。

除了这些,商鞅的其他理论也曾经在秦国大行其道。比如说,秦国在实行郡县制之后也实行中央集权——土地也归王权所有,百姓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这也是封建时代的特点。但是,秦朝时期官府对于土地的控制程度远远地超出了其他的王朝。

比如说,农民是否按时为庄稼除草,又浇灌了多少水,几点出门、几点完工,这些都需要向官府报告。随之而来的是连座法,秦国法律将民众编为“什伍”。也就是说,高高挂起、明知有人犯错却不举报的无辜之人也要与违法者同受处罚。

在中国的法律史上,这是最早的“预防犯罪,事前惩罚”的机制,在当时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对于维护社会安稳和国家统制都带来了有利影响。同时,它产生的危害也是极大的,这令当时百姓大行告密之行,也因为这一条文实在太过严苛,以后历朝历代都只遵循“疑罪从无”的原则。

《商君书》中的弱民之法还有一个十分有效的条文——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双倍赋,也就是说,普通老百姓家里有两个及以上的成年男性却不分家居住或不分家产会被双倍征收赋税。这个法律条文将大家族的种族观念渐渐打碎,使一个个小家庭的独立性加强。这对于打破当时以血缘为纽带的宗族势力有着深远的影响,同时也削弱了普通老百姓联合起来对抗朝廷的能力,百姓之力由此而弱。

在此类制度之下,官府手底下的农民被牢牢控制着人身权利,底层人每日挣扎在温饱线上,根本无暇思考其他,更无暇思考国家的政策,官府的执行力,甚至自个人的未来发展。

作为法家的集大成者,韩非子对于法、术、势理论总结更是达到了巅峰,韩非子的名言是“民智之不可用,由婴儿之心”,他认为底层老百姓的心智就像婴儿一样根本不成熟,也靠不住,所以这样的人可以随便被复杂的政策和信息糊弄,然后流血、流汗、拼命。

为了让老百姓便于被君主控制,韩非子认为,国家和政府应该控制舆论以及百姓能获得的信息量。只有将民众的脑子变得麻木,嘴巴变得紧密,那么底层的统治和各阶级便会变得安稳起来。伴随着愚民、弱民和控民之术,秦朝法律之严苛更是前无古人。

针对轻微犯罪而设的笞刑是以竹板、木板责打犯人背部及以下位置,这是秦代官府经常使用的一种刑罚。徒刑——剥夺罪犯人身自由权的刑罚,也是最常使用的一种,城旦舂——男女犯人犯事之后都要去城墙修补或者舂米。最严苛的是肉体上的刑罚,轻则斩脚趾,重则车裂。

它们源于奴隶实际的冷兵器时代,到了秦朝时期不仅被广泛沿用,还大行其道地推广开来。秦朝贵族因不同意商鞅变法而被秦王赐劓刑,秦朝法律严苛对待贵族上就如此,对待犯错的底层老百姓更是无所不用其极。

历史上著名的“焚书坑儒”也发生在秦始皇时代,根据史料记载,焚书坑儒中的“儒”并不是儒学学者或者其他学派的学者,而是一些坑蒙拐骗的斜方术士,对于他们,秦始皇及其手下官吏并没有心软,将他们全部推于大坑中活活被土埋死。

哪里有压迫哪里就有反抗,法律也应具有人道主义,应该给犯罪之人一些活动和生存甚至改过空间。在被秦朝法治的疯狂压制与弱民之术的压迫之下,秦朝的农民长期处于一种食不果腹、思想贫瘠的困境之中。

尤其是在秦国建立之后,为了修建长城,开挖渠道,所以全国的赋税大多来自每日苦干的农民,而且赋税总数已经收到了全国生产总量的2/3。在秦始皇死后,秦二世继位又征发五万人屯守咸阳,而且朝廷不提供任何津贴。

这一系列种种压迫导致了陈胜吴广起事,大泽乡起义开农民起义之先河。这场起义的起点是“失期,按发皆斩”这句理由来源于当时陈胜、吴广带领的徭役部队走到大泽乡时因天降暴雨而无法前行,陈胜认为延误会被处死,若是不去也会被秦律处死,因此二人合计起义。但是根据可考史料记载,事实并非陈胜吴广二人所说的那样。

在《秦律十八种》的记载里,秦朝律法规定农民服徭役迟到三五天必须被长官口头批评,迟到六天或者十天以内罚一个盾牌钱,迟到十天以上罚一个甲胄的钱。如果说直接没来,逃了摇曳,那么只罚两个甲胄的钱。

这是真实可考的历史,但陈胜吴广却仍能有号令天下、发动起义的能力,这充分说明了农民早有此意,底层人长期被秦朝法律压迫,使得他们二人稍微振臂高呼便一呼百应。即使如此,“暴秦”仍然不会被冲洗干净,历朝历代君王在建立王朝之初都会休养生息,爱护民众以换取社会生产力,但是秦朝在一开始建立王朝的时候便大力进行各种社会生产活动。

虽然这些都是利在千秋的工程和事业,但是在当时严格的法律压迫之下,这些便成为了秦朝走向灭亡的祸根与隐患。秦朝以军事武力立国,自然也会被战争推向灭亡。

在统治、驭民之术上,秦朝统治者缺乏人道主义精神,只追求社会生产与物质利益而不重视民众的精神价值。这种国家是一个畸形的结构,在军事上是十分有效的,在政治上却是残酷的,所以最终会走向灭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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