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到底有没有搬运患者的法律义务?

菠萝蜜叶 2024-02-29 14:18:36

看到一则新闻,有网友发布视频称,黑龙江嫩江市人民医院120急救工作人员到病人家后,拒绝抬病人上救护车。工作人员拒绝称,“我们抬不了,没有这项义务。”

嫩江市人民医院工作人员回应此事,称医院及有关工作人员已经向病人家属赔礼道歉,家属表示理解,涉事的两名工作人员已被停职。

那么120到底有没有搬抬患者的义务?

卫健委《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医疗救护员可以从事的相关辅助医疗救护工作包括:(三)搬运、护送患者。

从规定层面来看,这里的用词是“可以”,而不是“应当”等义务性规定。考虑到根据办法规定,院前医疗急救是需要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用。既然是与费用相直接挂钩的,在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确实不好直接将该事项认定为医疗救护人员的法律义务。

对于这个问题,《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也有相应的规定。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每辆院前救护车应当配齐包括驾驶员、医师、护士、担架员等急救人员,具备为有需要的患者提供搬抬服务的能力。从北京的规定来看,这里则用词为“应当”,必须配备担架员等急救人员。条例也不是将搬抬义务赋予医护人员,而是由专门的担架员,由担架员为患者提供搬抬服务。从卫健委的规定来看,也是将人员区分为医师、护士和医疗救护人员,并根据不同人员赋予不同职责。

黑龙江当地如果没有明确规定医护人员需要提供搬抬服务,那工作人员拒绝提供服务在法律上并没有问题。但面对患者,面对需要救助的人员,医护人员说出冷冰冰的话,确实也很容易让人感到不适。若不是有特殊需求的,有时候也就是搭把手的问题,完全没必要这么冷漠。既然需要120急救服务,患者也是面临急救情况,大概率是会需要到搬抬服务。更重要的是,搬抬有时候会影响到患者的病情和救助,也必须在医护人员的专业指导下进行。基于患者的需求,建议各地还是将配备担架员作为一个明确的规定,为有需要的患者提供相应的服务。

但配备担架员,自然就面临费用支出问题。这部分支出费用是由财政补贴,还是由有需要的患者来负担,这可能又是一个争议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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菠萝蜜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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