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判例:再审被驳回,检察不支持,坚持申诉终获最高院改判!

周军律师聊案子 2024-04-23 09:14:56

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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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况下,民事诉讼均为两审终审。特殊情况下,也可能一审终审。

同时为了纠正错误裁判,法律又设置了再审程序和检察监督程序。

一般来讲,检察监督是最后一道法律救济程序。一旦检察机关作出不支持决定,经上级检察院复查维持的,当事人的法定救济程序就宣告结束了。

如果当事人仍然认为原来的终审裁判确有错误,该如何救济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也就是说,虽然当事人法定救济程序已经结束,但为了确保公正,有错必纠,民事诉讼法仍然提供最后的纠正错误裁判的机会,即:却又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法院院长提交审委会讨论或经上级法院指令的,可以再审,上级法院还可以提审。

并且这种法院依职权进行纠错的监督程序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当然,每年那么多生效判决,法院院长或上级法院如何发现某案件裁判确有错误呢?

由于申诉督促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已经不是法定的受理审查程序了,所以就需要当事人找准问题,不懈努力,以足够的事实和证据说服法院主动启动再审程序。

现实中也确有这样的案例,一审败诉、二审维持、再审驳回,检察不支持、复查维持,但最终获最高人民法院改判的判决。

该案连败五次,维权持续近八年,仅程序外申诉就五年,因当事人和律师的坚持不懈,终于守得云开见月明。

该案即广州市恒昊贸易有限公司(简称恒昊公司)与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街东风经济联合社(简称东风联社)、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街东风第一经济合作社(简称东风一社)的租赁合同纠纷案。

案中,恒昊公司一审败诉,二审维持,再审驳回,检察不支持,复查又维持,一败再败,几乎陷入山穷水尽的境地。

但当事人在律师的协助下,坚持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

终于,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8)最高法民监36号民事裁定提审该案,组成合议庭,再审该案。并最终作出(2018)最高法民再465号民事判决,撤销原一二审判决,驳回东风联社、东风一社诉讼请求,判恒昊公司胜诉。

由于申诉要求法院依职权再审并非法定的受理审查程序,因此难度之大,可想而知,但也确实为遇到错误判决的当事人穷尽法律救助途径后又设定的一条维权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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