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岁男孩性侵8岁女童警方不予立案引争议,律师解读

李肖峰律师 2024-10-18 23:26:10

10月17日,“13岁男孩性侵8岁女童警方不予立案”一事冲上热搜,引发网民愤怒。

据媒体今年3月报道,广东清远市8岁的陈果(化名)在公园附近的一处房子被一名13岁的男孩陈某某性侵。事发当天,陈果的父母报警。医院诊断结果显示,陈果的处女膜破裂,“见少量血迹,左大腿内侧见两处淤黑”。

陈果家属随后表示,3月18日,派出所民警告知,由于陈某某不满14周岁,无法追究其刑责,故对此案不予立案。3月19日,有媒体更是从知情人处获悉,事发后,陈某某被停课,现在又回校上课了。在未有上级通知前,老师也没有权力不让陈某某回校上课。

未成年人保护法究竟保护了谁?来自网友的拷问令人深思。那么,警方不予立案的行为究竟是否合法?

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李肖峰律师表示,尽管《刑法修正案(十一)》下调了刑事责任年龄底线,但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只有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罪,才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公安不予立案的决定符合当前法律规定。

但是,陈某某行为性质恶劣,如此低廉的犯罪成本,不禁让人担忧反而会助长未成年犯罪的滋生。

其实从当前法律规定,陈某某并非无需承担任何责任。首先,依据《民法典》第1010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也即是说,尽管免除了刑罚处罚,陈某某也逃不了民事责任。

其次,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而本案中之所以让人觉得处罚畸轻恰恰是因为我国目前在未成年人专门矫治教育制度上的缺失。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虽然规定专门矫治教育属于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但并未明确其适用条件,这就导致在司法实践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不区分专门教育与专门矫治教育适用年龄、不当设置限制性入学条件、评估标准不明确、适用期限规定缺失等问题。

因此,在面对未成年人性侵犯罪低龄化这一问题,刑事责任年龄下调固然可以一刀切解决问题,但不断完善未成年人矫正的制度、程序,提高对低龄未成年人性侵害行为的处罚力度,建立更加完善的未成年人保护机制才是能从根本上“一劳永逸”。

0 阅读: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