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给女儿治病,是否可以向女婿追偿医疗费用

宏硕聊社会 2024-08-11 16:00:58

原创 梁家俊 王幼柏律师婚姻家事团队

现实生活中,夫妻间的扶养义务以及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容易发生混淆,从而导致一些逃避责任的情况出现,例如夫妻一方在离婚诉讼的过程中患有重病,此时配偶还需要承担扶养义务吗?患病一方的父母承担了相关开支后,是否能向未患病的一方主张补偿?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这意味着,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一方因疾病等原因无法独立生活,另一方有扶养的法定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其中,“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通常指的是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以及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如果配偶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患病,且因疾病无法独立生活,那么另一方应当承担扶养义务,包括支付医疗费用。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患病一方的父母为此支付了医疗费用,且另一方未履行其扶养义务,则患病一方的父母有权利追偿。下面我们借助一则法院公开的案例深入了解法院如何处理此类型案件。

男女双方于1980年在双方父母包办婚姻的情况下成为夫妻。婚后女方受产后抑郁以及男方出轨的影响,开始出现了精神错乱的情况。

由于没有得到及时的治疗,女方的精神疾病愈发严重,男方在此时竟狠心抛弃了女方另行重组家庭,但是却一直没有正式办理离婚手续。

男方抛弃家庭后,女方的母亲承担了女方生活起居的一切事务,同时还四处求医治病。治疗费用日积月累已高达20万余元,女方母亲多次要求男方履行自己作为丈夫的责任,但是男方都置之不理。后女方母亲起诉至法院,要求男方偿还垫付的医疗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夫妻之间接受对方扶养的权利和履行扶养对方的义务是基于婚姻关系而建立,随配偶关系的产生而产生,同时也随婚姻关系的消灭而消灭。

本案中,双方并未离婚,男方应当负有扶养义务。女方母亲承担了女方的全部医疗费,有权向男方追偿。最终法院酌定判决男方向女方母亲偿还垫付的医疗费10万元。

在上述案件中,如果双方已经离婚,男方则无需承担扶养责任,那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的规定,具有经济能力的父母应当承担抚养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母亲为女儿支付医疗费用是履行其抚养义务,通常不能再向已离婚的配偶追偿。

在面对类似情况时,首先要注意收集证据,例如患病的相关医疗证明、费用清单等证据,以证明实际患病的支出。同时,要充分举证证明患病一方因疾病影响无法独立生活以及配偶一方未尽扶养义务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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