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法考主观真题(刑法)参考分析(一)。
1. 【案情 1】2022 年 3 月周某谎称自己是公安人员,致电刘某告诉刘某其涉嫌电信诈骗,为了保障其安全需要将其存款取出,会有专门的公安人员上门取钱,将钱转移到公安机关指定的账户。刘某信以为真,将钱取出后对周某心生疑虑,遂又将钱存回银行不敢回家。
被指派去刘某家取钱的人员武某到达刘某家中后发现刘某不在家,遂进入刘某家中但未找到存款,临走时将刘某家中橱柜上的两条香烟取走(价值 6000 元)。之后武某告知周某自己并未取得现金,隐瞒了其取走香烟的事实。
(事实一)
2. 【问题】事实一中关于周某的行为性质,公诉人认为周某构成诈骗罪(未遂),辩护人认为周某构成诈骗罪(预备),请分别阐述不同观点的理由【参考分析】。
(1)观点一:周某构成诈骗罪(未遂)。理由:诈骗罪行为公式有五部分组成,即 1 隐瞒真相隐瞒事实;2 引起被害人错误认识;3 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4 行为人获得财产;5 被害人遭遇财产损失。本案中周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已经实施了欺骗行为即已着手实施诈骗;刘某也产生认识错误但是并没有对财产进行处分,因此周某的行为没构成完整的行为公式链条,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的诈骗罪未遂。
(2)观点二:周某构成诈骗罪(预备)。理由:这种观点认为周某尚未着手诈骗,即没有对刘某财产造成紧迫现实的危险。本案中刘某将取出的钱又存回银行,其财产并不存在紧迫现实的危险性,因此周某未实行诈骗罪的实行行为,其给刘某打电话安排别人去取钱的行为属于为实行诈骗进行的准备活动系犯罪预备。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