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元朝司法程序:从拘捕到上诉,司法体系中都有哪些首创式法律

振华振兴近代史 2023-09-23 06:4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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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的法律有着明显的民族偏袒色彩,作为统治阶级中最下等的汉人和南人,在司法案件中的公正性得不到保证,蒙古和色目人虽处于国家公民中的上层,但也不是完全受益方。

多元文化共存、社会发展此消彼长、民族融合逐步加深是此时的背景,在一些方面元朝确实在开历史的倒车,比如人种制度严格、政治体制僵化、贪官污吏横行。

但在另一些方面元朝却走在了其他的朝代的前面,譬如医学病理的发展、监察体制的完善、职业教育的兴办等,这些无疑都是历史的进步。

除了上述方面外,元朝在法律建设中对于司法程序的完善,也有许多可圈可点之处,这一点与元朝的人种和户籍制度并不矛盾。

依法治国乃安邦抚民之纲要,元朝的司法程序继承宋金,又融合了蒙古游牧的特色。

从拘捕、审理再到判决、上诉,都被纳入了国家司法体系之中,许多首创式的法律创新放在今天也不过时。

司法程序的开端——拘捕

所有司法案件的开端都是从原告开始的,有冤屈者到官府告之,经过司法核实后,拘捕程序正式启动,会对原告进行勾唤。

元朝的拘捕程序分为保候、勾唤、勾摄、逮捕四种情况,对人身自由限制的程度依次加强,其中逮捕是具有非常明显的法律强制性的,相当于在完全掌握被告罪状后的捉拿归案。

其中强制性质最轻的为保候,这一点是针对老弱病残和孕妇的,考虑到这类人群的行动不便,元政府对他们采取了这种怀柔措施。

但必须有担保人定期将他们的行动情况、活动范围汇报给官府,这类人群一般被安排住在官府附近。

除了保候之外,其他三类勾唤、勾摄、逮捕,都属于“拘传”,意思就是要蹲局子那种,因此元朝的保候制度还是体现了封建司法中难得的温情。

前文说过拘捕是具有非常明显的法律强制性的,针对的是犯有重型案件的嫌疑人的,在掌握完全罪状,甚至只要官府认为有必要,都会对这类人进行逮捕。

这里的重型案件主要指刑事案件,这类案件对社会的影响巨大,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提前销赃、销据、逃跑,所以元政府的法律中有了此项强制规定。

至于勾唤和勾摄则相差不大,元政府大多数时候都是混淆执行的,意思就是官府对嫌疑人进行传唤。

但这种传唤并不是现代意义上的简单传唤,而是一种“拘传”,被传唤之人大多数情况下都是要被囚禁的,也就是现在所谓的蹲局子。

元朝的仕途通道被少数人所把控,因此许多人沦为了底层的小吏,这其中就包括捕盗官,也就是前文所说的那些执行逮捕、勾摄、勾问的小官吏。

这些人员来源复杂,有正式编制的、也有合同工、甚至普通百姓也可临时充当捕盗,当然百姓临时充当捕盗也是协助作用。

元朝的法律规定民间百姓有义务协助官府捉拿案犯,而且给予一定的悬赏,小的悬赏以钱财奖之,大的悬赏则以官职授之。

公元1301年忽必烈时期,处州一位名叫章文焕的民户,就因协助官府抓获五名强盗,被授予了县尉之职,这种大的跨越式的阶级跃升,可谓光宗耀祖。

官民互相协助、互相监督是元朝司法体系中的一大特点,皇帝以官员为天下网,官员则以百姓为天下网,皇帝、官员、百姓三者是逐层递进的从属关系。

这种简单却有效的组织结构是司法得以严明执行的基础,是元朝拘捕系统的主要构成方式,但同时也应该看到人种和户籍制度,对此种拘捕系统的随意践踏性。

汉人和汉人的法律系统,蒙古人也有自己的法律系统,二者一般情况下互不干涉。

此外在人种的基础上还有诸色户籍制度,这些户籍不得随意更改,其中有一些户籍是从属于蒙古贵族的。

譬如针对蒙古贵族养老的,有“养老户”,专门为蒙古贵族进行奢侈品制作的“匠户”等。

这些户籍中既有汉人也有蒙古人,因此在司法系统的执行上也存在许多模棱两可的情形,法律漏洞还是很明显的。

拘捕是司法程序的开端,是案件正式进入官方视野的起点,也是案件审判之后的终端执行。

前朝历代都是将案件审理作为司法活动的开端,因此元朝的拘捕程序无疑是对封建古代司法程序的完善。

当所有的人证物证、原告被告都差不多聚齐之后,司法案件的核心审理便开始了,这是决定司法公正与否的关键阶段,以证据为依托,以证词为补充,元朝公堂上的原告与被告将如何角逐呢?

司法案件的核心——审案

在电影片段中,我们常常会见到狱卒对犯人实行酷刑屈打成拱,此种情况确实也在元朝存在。因此元朝初期的监察体制,对待司法审理中证据格外重视,谁告状谁举证!

若是拿不出有效的证据证明被告之人确实有罪,那么被告就会反将原告一军,原告因此会有牢狱之灾,也是十分有可能的。

所以在元朝受了委屈的普通百姓一般不会轻易告官,除非真的是受了很大的不公,且证据确凿。

古时审判案件时没有现在这么发达的科技条件,司法审理中除了证据、证词和司法官本身的逻辑能力外,几乎再也找不到其他能影响案子判决的因素。

证据、证词可能是假的,而司法官的逻辑能力也是有限的,如果这三者都对原告不利,那么只有请勘验人员到案发现场进行勘验。

但是这种情形一般也只是针对盗窃案和凶杀案,这种刑事案件而言。而且这其中还存在一个巨大的漏洞,那便是勘验人员的专业性。

元政府的监察制度和官员考试制度虽然很完善,但是很多政府部门的专业性人才却大部分都是从民间补充的,从各种不同的户籍人群中抽调而来的。

元朝负责勘验的政府人员,在司法办案这块的专业性还是有待考量的。因此大部分的案子还是依赖司法官的“五听”。

这种原始的勘验手段虽然源自西周,但中国两千多年的历史长河中一直被沿用。

五听,即通过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来观察并判断犯人所言之真假,如果古代有测谎仪的话,那应该是指审判案件的司法官,他们可以算得上人肉测谎仪。

这种紧靠个人主观意识进行判案的模式,具有极大的局限性,倘若犯人伪装之术极其高明,碰到了一位奥斯卡影帝,这种勘验方式也会走向另一个极端。

再者这些进行司法审理的官员们,虽然能熟悉元朝律法,但毕竟不是真正的司法专业出身,还是缺乏了一定的理工科逻辑思维。

再者从来没有到群众中实际生活过,其生活阅历的贫瘠性,更加注定了这种勘验的局限性。

不过从历史典籍的记载中,也仍然有一批极具智慧的司法官被人们传为佳话,其破案手法之新奇,令人拍绝。

元剧中的司法勘验智慧,犯罪心理的高超运用

迫于元朝勘验条件的局限性,有些司法官不得不使出了孙子兵法中的“离间计”来破案,取得了不错效果。

元杂剧《张孔目智勘魔合罗》中的司法官张鼎在审讯一桩杀人谋财的命案时,心中八九不离十已经有了结果,可是偏偏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他这个想法。

于是使出了一招“离间计”,张鼎让杀人犯李文道去给一位上了年纪的老夫人治病,过了几天后张鼎告诉李文道老夫人已经被他医死了,李文道听闻此言不知所措。

此时的张鼎给李文道出了一条“妙计”,建议将所有罪责推到李文道的父亲李父身上,因为按照元朝法律“老不加刑,则是罚赎”,李父是可以避免刑法之苦的。

李文道竟接受了此番提议,大逆不道地将老夫人之死推到自家父亲身上,李父当时听闻后气的七窍生烟,隧将儿子之前的杀人之事向官府和盘托出,杀人犯李文道最终伏法。

李父因包庇罪也受到了惩罚,但念其年事已高,只是进行了罚款,没有追究其包庇犯人的刑事责任。

从这个案列中不仅看到了元朝司法官的智慧,一招父子“离间计”就直接击破了凶犯的虚伪面具,同时也了解到元朝法律确实对老弱病残有怀柔之心,这无疑是一种历史的进步。

不是元朝的每个司法官都叫张鼎,也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可以大白于天下,倘若犯人在案子审理结束之后,仍然提出上诉要求也是被法律允许的。

为了保证百姓真正的有申诉冤屈的途径,元朝的司法监督体系相比前朝历代而言,是比较完善的。

行政和司法在元朝的监察体制中是不分家中,御史台、行御史台、廉政肃访司不仅是行政督查的一把好手,也是司法督查的一把好手。

百姓越级上告虽存在一定困难,但如果遇到这些中央和省级的监察官来视察时,越级上诉甚至直诉至皇帝,都是有可能的,因此完善的监察制度可以看作是对司法程序的一种补充。

结语:

元朝的司法程序相比于前朝历代最大的先进之处,在于其完善程度比较好,当然这其中依然存在一些不足,比如人种制度和户籍制制度对司法程序的践踏性,中后期上诉程序中的局限性。

监察体制的完善使得司法审判被置于了权力监督之下,这有效的保证了司法程序的公正性。

司法的开端为拘捕,元朝时期的拘捕体系是皇帝、官员、百姓共同组成的,上至天子下至百姓皆被纳入了司法监察的体系。

官民合作共同抓捕犯人并给予实实在在的奖励,无疑促进了当时法律契约精神的深入人心。

法治是一个国家的立国之本,司法建设中的人文关怀不仅体现着法律的公平,也体现了社会的发达程度。

元朝拘捕体系中的保候、司法复核中的刷卷、后期诉讼中的直诉都体现了司法建设的全面性。

法律的制定是为了服务于社会,服务于人民,服务于后世子孙,有温度的司法规章不仅彰显人心,也平衡了法与情的天平,当今的中国是一个人口大国,也是一个法治大国。

参考文献:

《元朝史》

《中国法律发达史》

《元代司法程序研究》

《元代地方行政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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