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1】2022年3月,周某谎称自己是公安人员,致电刘某,告诉刘某其涉嫌电信诈骗,为了保障其安全,需要将其存款取出,会有专门的公安人员上门取钱,将钱转移到公安机关指定的账户。刘某信以为真,将钱取出,取出后对周某心生疑虑怀疑,遂又将钱存回银行,不敢回家。被指派去刘某家取钱的人员武某,到达刘某家中后,发现刘某不在家。遂进入刘某家中,但未找到存款,临走时将刘某家中橱柜上的两条香烟取走(价值6000元)。之后武某告知周某自己并未取得现金,隐瞒了其草走香烟的事实。(事实一)【问题】事实一中,关于周某的行为性质,公诉人认为周某构成诈骗罪(未遂),辩护人认为周某构成诈骗罪(预备)。请分别阐述不同观点的理由。
【参考分析】
(1)观点一:周某构成诈骗罪(未遂)。
理由:诈骗罪行为公式有五部分组成,即①隐瞒真相、隐瞒事实,②引起被害人错误认识,③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④行为人获得财产,⑤被害人遭遇财产损失。
本案中,周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已经实施了欺骗行为,即已着手实施诈骗;刘某也产生认识错误,但是并没有对财产进行处分。因此周某的行为没构成完整的行为公式链条,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的诈骗罪未遂。
(2)观点二:周某构成诈骗罪(预备)。
理由:这种观点认为周某尚未着手诈骗,即没有对刘某财产造成紧迫、现实的危险。
本案中,刘某将取出的钱又存进银行,其财产并不存在紧迫、现实的危险性。因此周某未实行诈骗罪的实行行为,其给刘某打电话、安排别人去取钱的行为属于为实行诈骗进行的准备活动,系犯罪预备。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