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救人而迟到,应不应该受到处罚?

丁仪朝慵 2024-06-19 19:21:20

前几天,南方医科大学贴出了一份令人震惊的通报批评。该校的一位老师俞莉因为上课迟到了29分钟,被扣除当月奖金2000元,并取消年度评优资格。问题在于,俞莉之所以迟到,是因为她所分管的病儿突发病危情况,需要紧急抢救。俞老师选择了救人为先,全力去抢救病儿,最终才导致迟到了29分钟。

这份公告毫不意外地引起了巨大的争议,迅速被撤下,学校回应说“正在调查核实”。大家都在质疑,生命至上,救人毫无疑问要比上课重要得多,因为救人而耽误上课,任何人都是可以接受和理解的,不管上课的是中国学生,还是留学生。为什么要对这样一个正确、正常的好行为施加如此重的惩罚?

争议的地方大概在于,一部分人认为,一码归一码,治病救人应该表演,但迟到了就是迟到了,犯规了就应该受惩罚。我认为,这种看法似是而非。

国家和社会制定法律法规,从根本上说是为了惩恶扬善,为了尽力去遏制恶行,鼓励善行。法律法规本身并不尊贵,尊贵的只是它们试图去实现的目标。严苛而呆板地惩罚好人和好行为,并不会增加法律的权威,不会使人更尊重它。惩罚恶人恶行才会。

2018年所发生的“昆山龙哥”事件,法律最终宽宥了自卫杀人的于某某,而不是呆板地判他防卫过当。全国人民都拍手称快,没有人因此认为法律失去了权威,人们因为这件事反而更加信任法律。因为什么是善行,什么是恶行,人们心里是有杆称的。说破了天,为了治病救和人耽误上课,都是令人感动的行为,而不是坏行为,因此不应该受到惩罚。

难道俞莉老师应该在病儿危重时冷静地说,对不起,我上课时间到了,我得遵守规则,然后扬长而去吗?即使医院里还有其他医生在,面对自己所照顾的病人出现的紧急情况,即使只是停下来关心关注一下,难道不是更符合人性吗?

法律法规为维持其严肃性,天然都有制定下来就必须执行的特点。但法规是死的,人是活的,学校如果想维持其严肃性,完全可以在这份通报中说明情况示其违规后,事实上不予惩罚。没有人会因此认为学校就失去了纪律,以后可以随便迟到。

即使是高高在上的法律,一旦在实践中发现它脱离了惩恶扬善这个根本目标,也应该在后续尽快进行修正。要是一项法规事实上是在惩善扬恶,还顽固地得到执行,那其实只是在增进法规的耻辱。

法国作家雨果的《悲惨世界》里的警察沙威,就是这一类榆木脑袋的代言人。沙威明知冉阿让是个好人,做过无数好事,明知他当年只是为了给饥饿的孩子偷面包,才被捕沦为囚犯,根本就不是什么大罪。但他坚定地认为,只要法律认为冉阿让有罪,他就必须像猎狗一样顽固地追捕他,把他追入绝境,即使这让他心里陷入了极度的矛盾。

沙威最后选择放走了冉阿让,然后自杀殉法。其实问题在于,让他必须去追捕好的人那一条法律,本身就是错误的,事实上也在后来被修正。

法律真正应该严苛的,是在面对恶行的时候,比如青少年犯罪。根据澎湃新闻的报道,两天前,刚刚发生了一起十岁女孩因为“长得漂亮,成绩好”,引起同学忌妒,被数名同学掐脖子、扇耳光,导致孩子出现抑郁的校园霸凌事件。

校园霸凌为什么屡屡发生,老师也不容易处理,因为这些真正的恶行往往不受惩罚,坏孩子清楚法律在保护他们,他们可以恣意妄为。如果作恶了会受到对等惩罚,大部分坏孩子就不敢作恶了,这不但保护了正常的孩子,事实上也拯救了那些坏孩子,让他们不至于走上一条阴暗的道路。

现行的《刑法》,对青少年杀人等极恶行为,可以经最高法院核准后实施严厉惩罚了。但这远远不够,应该是默认惩罚,特殊情况下才核准宽宥,而不是默认宽宥,特殊情况下才核准惩罚。而且,也应该把惩罚范围覆盖到其他校园霸凌上来。

惩恶扬善才是真正的善,假惺惺地对善行严苛,对恶人又大讲人道主义,是不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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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仪朝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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