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年的郑州公安分局局长,被枪毙前大呼:我是被记者杀死的!

历史有小狼 2024-11-12 18:16:41

不知道大家有没有看过《搜索》这部电影。这部电影的女主角叶蓝秋身患绝症,因没有在公交车上给老人让座,就被一名记者抹黑,从而遭到人肉和网暴,加速了她的死亡。

这部电影真切地体现了:网络暴力和舆论,是真的可以杀人的。

我们今天要说的这个公安局局长,也是属于被舆论“杀死”的那一类人。被枪毙之前,他曾经痛心疾首地大呼:“我死在你们记者手里!”

然而,同样是因为舆论,叶蓝秋是无辜受难,而这位局长则是罪有应得。

当年,他的案件一出,迅速被全国的媒体记者连篇累牍地报道。人民群众群情激愤,大喊着“不杀不足以平民愤”。

在强大的舆论压力下,他被判处死刑,临刑前发出了“死在记者手里”的感叹。那么,这位局长到底犯了什么罪?他真的是死在记者手中吗?

公安局分局长制造的血案

1997年8月25日,河南媒体《大河报》刊登了一篇新闻,标题非常吸人眼球:《郑州发生一起恶性交通事故,白色皇冠拖着被撞伤者狂逃,众出租车怀着满腔义愤猛追》。

据这篇文章报道,昨天晚上,一辆逆行的白色轿车驶过金水区经一路路口时,和骑着自行车的苏东海、苏磊父子发生碰撞。

年仅十一岁的苏磊当即就被撞飞,倒在了几米之外。而苏东海则连人带车,被卷入了汽车的前后轮之间。

开车的司机像是没有察觉似的,继续踩着油门,呼啸而去。

汽车飞速行驶,苏东海和自行车被拖着狂奔。自行车和地面摩擦,发出刺耳的“呲拉”声,甚至溅出火花。苏东海痛得话都说不出来,血肉被坚硬的地面摩擦,留下一条触目惊心的血路。

围观群众惊呼阵阵,有的追着车子跑,大喊着让司机停下,有的联合其他正义路人,发动警察和出租车司机,从各个方向堵截对小轿车。

最后,一名武警战士挺身而出,强行拦下了小轿车。

汽车一停稳,众人就七手八脚地将失去意识的苏东海拉了出来。此时,他已经被拖行了1500米,全身上下没有一块好皮肉。

他的多根肋骨骨折,左耳外轮脱落,双脚的脚后跟经过长时间拖行,一丝血肉都没了,露出森森白骨。而他的儿子苏磊,当场身亡。

这件触目惊心的血案一经披露,就引起了郑州市市民的强烈愤慨。这时候,还没有人知道那个肇事司机的真实身份。

据《大河报》副总编辑马云龙回忆,他们当时是接到了市民举报,才第一时间派记者去了案发现场。

记者到的时候,交警已经来了。记者看到,交警对着肇事车辆的车主敬了一个礼,说了一句:“哎哟,张局长,是你啊!”

说完,交警就把肇事车辆开进了交警大院。记者想跟上去,但交警却将大门给锁上了,拒绝接受采访。

起初,马云龙并不知道这个“张局长”是谁。8月26日,他才想起了“张局长”这个人。

张局长,全名张金柱,是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局长。马云龙之所以知道他,是因为他曾阻挠过中央电视台的一则监督报道采访,并因此丢掉了开发区公安分局政委的职务。

虽然对张金柱了解不深,但马云龙知道他不是一个简单的人物。都敢插手央视报道了,他们这个才成立三年的媒体,斗得过张金柱吗?

马云龙心里直打鼓。接下来,为了保留公安部门的主动权,《大河报》一直非常谨慎,顶着骂声,扛着压力,没有把张金柱的真实身份暴露出来,只是把报道重点放在了受害者的情况上面。

直到公安将张金柱批捕之后,《大河报》才基于事实,做了跟踪报道。

起初,因受众有限,《大河报》的相关报道并未受到特别大的关注,影响力只局限于河南省内。直到10月中旬,《南方周末》和《焦点访谈》相继报道了此事,它才真正地被推上风口浪尖。

所有看到过报道的人,都出离愤怒了。

警察、肇事逃逸、故意伤害、一死一伤、未成年人……这些标签全都戳在了公众的敏感神经上。

身为一名人民警察,竟然做出如此丧心病狂的故意伤害行为,这是对国法的挑衅,对生命的漠视!尤其是已经身亡的受害者,他还那么小,只有11岁,于心何忍!

更令人愤怒的是,撞了人后,张金柱还在继续开车,将苏东海拖行一千多米,这和故意杀人有什么区别?

总之,张金柱这次,是彻底点燃了全国人民的怒火。

各大媒体像是找到了“流量密码”,纷纷报道此事,实时跟踪案件进展。愤怒的人们把报社和法院的电话都打爆了,要求判处张金柱死刑。

在巨大的舆论压力下,张金柱一案进展神速。10月16日,也就是《焦点访谈》披露此案后的第三天,河南省公安厅厅长站出来表态,指责张金柱的行为令人发指,天理国法难容。

第二天下午,郑州市公安局就向民众公布了开除张金柱党籍和公职,取消张金柱警衔的决定。

12月3日,张金柱一案在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当天,近万人来到法院门口,等待公正的判决。有些人甚至带来了音箱,直播庭审过程。

1998年1月12日,郑州中院公开了审判结果,张金柱被判处死刑。

判决一出,郑州市民奔走相告,全国各地都传来了胜利的欢呼声。

张金柱不相信自己就这样完蛋了,上诉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高院认为,张金柱犯罪事实清楚,一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998年2月26日,张金柱被押上刑场。行刑前,他哀叹一声:“我死在你们记者手中。”

说完,子弹出膛,穿过张金柱的血肉之躯,在顷刻间夺去了他的生命。

按理说,随着张金柱的死亡,这件事情应该就落下帷幕了。但四年之后,张金柱一案再起波澜。

2002年,一则名为《第一种危险》的报告文学横空出世。

作者在文中提到,张金柱案是“舆论杀人”和“新闻审判”的典型。正是因为媒体的报道,才造成法庭误判。这是新闻干预法律,影响法律的一个重要体现。

这个观点获得了很多学者的认可。他们认为,张金柱之死,是新闻干涉法律而造成的误杀,张金柱其实罪不至死。

那么,事实真是这样的吗?

舆论杀人?民意杀人?

张金柱案时隔多年,早已盖棺定论,张金柱本人也死得不能再死。然而,这起案件依然备受争议。争议的点就在于:张金柱到底该不该死,以及在案件审判中,媒体和舆论是否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嫌疑。

要知道,很多学者至今还把张金柱案件当作“新闻审判”和“媒介杀人”的典型。他们认为,交通肇事罪是不可能判死刑的,法院给张金柱的判决太重了。很有可能是舆论影响了司法独立性,干扰了法院判决,从而造成所谓的“司法不公”现象。

就连张金柱这个当事人,也说自己是被记者杀死的。

客观来说,张金柱这句话很有道理,他确实是被记者和舆论杀死的。为什么这么说呢?

很多人都不知道,案发第二天,已经被拘留的张金柱突然被人保释,送到医院“看病”。紧接着,被害人苏东海接二连三地受到威胁,对方恐吓他最好将此事大事化了,否则不介意让他“再死一次”。

报道此事的记者更是身处风暴中心,多次收到恐吓电话,被威胁不能再继续深挖下去。案发现场的很多目击者都被“敲打”过,对此事避而不谈,三缄其口。

接连一个半月,这起案件

几乎没有任何进展。大家收到的消息都是:此案正在审理之中。

按照张金柱的能量,不难想象,这件事最后肯定会被“摆平”。只要张金柱多花些钱“走后门”,血淋淋的真相就会被掩盖,张金柱的惩罚大概就是官降一级,党内警告处分就完事儿了。最重的惩罚,也不过是判个缓刑。

只要稍微运作一番,缓刑变无期,无期变有期也不是不可能。实在不行,弄个保外就医,牢都不用坐。

不要怀疑,一个省会城市的公安分局局长,就是有这么大的能量。

如果不是《南方周末》报道了此事,如果不是央视节目《焦点访谈》播出了对此案的调查进程,这起案件的真相能不能曝光还真不好说。毕竟,张金柱有的是办法脱罪,有的是办法让受害人闭嘴。

结合上文,纵观整起案件的时间线,就可以发现,河南媒体报道此案时,此案没有重大进展,进度甚至一度停滞。但当以中央电视台为首的全国媒体都介入后,案情立马有了重大突破,一直“装鸵鸟”的相关部门也才站出来表态。

是记者和媒体的介入,把这起案件从河南推向了全国。一时间,全国人民都知道了张金柱撞人事件。他们义愤填膺,群情激愤,又是给报社提建议,又是给法院打电话,要求判张金柱死刑。

席卷全国的舆论风暴下,“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声音越来越大。

如果说之前,这起案子只是河南“家务事”的话,那么现在,它成为了一个负面影响辐射全国的典型案件。

人民群众被彻底激怒,民怨沸腾。张金柱不再是一个普通的被告,而是成为了驾车肇事逃逸的“代名词”,成为了公安队伍中违法乱纪的符号,以及反面人物的化身。

在这种势不可挡、横扫千军的汹涌民意下,一切阴谋诡计都是纸老虎。

之前的小动作万万不能搞了,全国人民都看着呢。停滞不前的案件调查也加快速度,有了重大进展。

在舆论和媒体的监督下,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张金柱死刑。

所以,张金柱说他死在记者手中,也不无道理。他不仅死在记者手中,还死在民意之下。但是,他怪不了任何人。既然目无法纪,肆意残害生命,那就不要怪媒体和网友化身雪花,勇闯天涯。

不过,虽然舆论杀人这个观点成立,但“新闻审判”却不敢苟同。

首先,最先报道此案的《大河报》一直都很克制,语言客观,事实准确,把主动权留给政府,做好舆论监督。它没有插手司法的意思,更别说审判了。

其次,在我国,无论是媒体还是闹得轰轰烈烈的人民群众,他们都是没有审判权的。法院也不可能以民意和舆论为准绳,去审判一个案子。如果真是这样,那还要法律做什么?

这件事闹得太大了,所以难免会有人认为舆论绑架了司法,法院是为了平民愤,才判张金柱死刑的。但其实,法院做出这个判决,完全是有法可依,和舆论没有关系。

按照我国现有法律来看,张金柱犯的是交通肇事罪,顶格处罚为七年,这还是在“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前提下。

很多学者说舆论主导司法,就是认为张金柱所犯的交通肇事罪,不足以让他判死刑。确实,交通肇事罪没有达到死刑标准,但故意伤害罪可以。

张金柱的判决书中,明明白白地罗列着两项罪名:交通肇事罪、故意伤害罪。张金柱就死在“故意伤害罪”上。

根据九名目击证人的证言,检方基本可以确定,张金柱就是在故意伤害。

他在撞死一人后,不顾卡在前后轮之间的苏东海,一脚踩下油门,肇事逃逸,将苏东海拖行1500米。直到看不下去的出租车和路人司机联手逼停张金柱,这场惨无人道的迫害才停止。

张金柱被捕后曾狡辩,他不知道自己拖了个人。但实际上,他有33年的驾龄,开的车底盘很低,车下拖着一个人和一辆自行车,他不可能不知道。

张金柱还说,自己患有心脏病、高血压,精神不清楚,百般否认自己是故意伤害。为此,法院请来了心脏病、高血压方面的专家。

经专家诊断,张金柱肇事时没有心脏病发的迹象。他虽然有高血压,却属于二期高血压,不可能出现意识模糊的情况。

而且,张金柱撞了人后还能回到顺行道,且无比精准地绕过所有障碍物,过了一座桥、一个十字路口和三个丁字路口。被气愤的路人打了一个耳光后,他还能理直气壮地叫嚣,犯了法也不应该挨打。

这和正常人无异的表现,说是意识障碍,傻子才信吧?

所以,张金柱就是故意伤害。再加上他手段残忍,社会影响恶劣,受审时态度不好,百般狡辩,法院才依法从重处罚。

张金柱的罪行,国法难容,天理难容。就是不知道那些学者在喊着“张金柱罪不至死”的时候,有没有想过受害人,有没有想过失去家人的受害者亲属。

他们虽然得到了公道,却失去了最爱的人。被拖行的幸存者苏东海,更是从一位四肢健全的优秀厨师,成为了一个连勺子都拿不动的人。余生,他将被无孔不入的疼痛折磨着,奔波在还清巨额欠款的路上。

看看苏东海,再想想死去的受害者,你还觉得张金柱很冤吗?还在认为他是“新闻审判”的“受害者”吗?

多行不义必自毙。有些人责怪舆论的利剑太锋利,殊不知,这把剑就是张金柱自己放到媒体手中的。他死得不冤。

最后,希望某些人在拿不出证据的情况下,不要再打着“新闻介入司法”的名号给张金柱“洗白”了。杀人就要偿命,这是他应得的。

信息参考:

中国法院网-张金柱驾车撞人逃逸案 曾经的血案曾经的风波

南方都市报-南方都市报A特208版:舆论之锋初亮剑

潇湘晨报-张金柱案:“民意杀人”是个假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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