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植物油不能适用增值税低税率

中中专注 2024-09-21 17:38:43

根据我国增值税相关法律法规,多数食用植物油可以适用低税率,特殊情况下还可享受免税优惠。但是,也有一些食用植物油需要适用增值税一般税率计算缴税。在日常生活中,食用植物油的种类较多,部分纳税人对如何准确适用增值税税率产生疑问。

部分食用植物油适用增值税低税率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因此,原适用10%税率的食用植物油,税率调整为9%,不适用13%的一般税率。

《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国税发〔1993〕151号)明确,植物油是从植物根、茎、叶、果实、花或胚芽组织中加工提取的油脂。食用植物油仅指芝麻油、花生油、豆油、菜籽油、米糠油、葵花籽油、棉籽油、玉米胚油、茶油、胡麻油,以及以上述油为原料生产的混合油。同时,根据现行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棕榈油、棉籽油、茴油、毛椰子油、核桃油、橄榄油、花椒油、杏仁油、葡萄籽油和牡丹籽油均属于食用植物油。

在特殊情况下,纳税人销售食用植物油还可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规定,对销售食用植物油业务,除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继续免征增值税外,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据此,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可享增值税免税优惠。

部分植物油适用增值税一般税率

在日常生活中,有些产品从名称上看似乎是植物油,但并不在相关规范性文件确认的名单中,应该适用增值税一般税率。比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248号),国税发〔1993〕151号文件对“食用植物油”的注释中,就未包含薄荷油。

除了薄荷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亚麻油等出口货物退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974号),亚麻油系亚麻籽经压榨或溶剂提取制成的干性油,不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所规定的“农业产品”,不能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肉桂油、桉油、香茅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5号)进一步规定,肉桂油、桉油、香茅油同样不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中农业产品的范围,不能适用增值税低税率。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皂脚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0号)明确,皂脚是碱炼动植物油脂时的副产品,不能食用,主要用作化学工业原料。因此,皂脚不属于食用植物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氧大豆油、氢化植物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3号)规定,环氧大豆油、氢化植物油不属于食用植物油的征税范围。

根据上述规定,薄荷油、亚麻油、肉桂油、桉油、香茅油、皂脚、环氧大豆油和氢化植物油均不属于食用植物油,不能适用9%增值税低税率,应按现行增值税规定适用13%增值税税率。此外,猪油及其他动物油脂是动物油,不是植物油,也不能适用9%增值税低税率,而应适用13%增值税税率。

来源:中国税务报;2024年09月20日;版次:07;作者:邹水贤;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泰宁县税务局。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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