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裁判经典案例:未及时诊断白血病患儿的川崎病,医方担责70%

璞玉康康 2024-02-27 09:12:37

【患方陈述】

2020年1月4日,原告因身体不适前往被告处治疗,当日被收住院,确诊为:急性上呼吸道感染、急性颈部淋巴结炎;补充诊断为:低钾血症、低钠血症、低氯血症。住院期间,因原告病情未缓解,被告建议转往上级医院治疗。

2020年1月14日原告出院,并前往s大学附属s医院(以下简称s医院)。原告在被告处住院期间,川崎病症状已明显,但医生却明确给予否定,使得原告现患有严重后遗症。

【患方观点】

被告作为三级甲等医院,具有诊断川崎病的能力,然而被告并未进行必要的检查和诊治,盲目诊断,错误判断病情,使原告错过了治疗时间,给原告造成了不可挽救的损害。

【被告x市x医院辩称】

原告既往有急性白血病病史。2020年1月4日因“发热2天、左侧颈部包块1天”入儿科。患儿在我院期间有发热、皮疹、颈部淋巴结肿大等3项症状,医生高度怀疑“川崎病”,但其症状未达到第9版《儿科学》教材中“川崎病”的诊断要点中的5项诊断要点。

心脏超声也未发现冠状动脉增宽的表现。我院诊断“急性上呼吸道感染、急性颈部淋巴结炎”等,并给予相应治疗。针对原告病情,医生已密切关注“川崎病”表现,住院期间患者均未达到“川崎病”诊断标准。

1月8日医生建议患儿去医大就诊,家属自行联系s医院医生,得到的建议是联合万古霉素及甲强龙治疗,家属要求应用并拒绝前往医大。之后患者时有发热,1月13日18时许转医大进一步治疗。患者1月14日入s医院,1月20日s医院超声检查提示冠状动脉增宽,后诊断“川崎病、双侧巨大冠状动脉瘤”。

说明患儿症状并不明显,之后在s医院多次住院治疗。我院对原告在住院期间涉及到川崎病的病症、体征及心脏彩超均详细记录,原告在我院期间未达到川崎病诊断标准,我院不存在过错。

【鉴定意见】

1、考虑到被鉴定人贾某熙既往史为“急淋巴细胞性白血病”病史,存在自身免疫力机能下降的不利因素,结合医方的过错及医院级别、技术条件,综合分析:x市x医院对被鉴定人贾某熙的诊疗过错原因力大小为同等责任-主要责任之间为宜。

2、被鉴定人贾某熙,男,2013年4月9日出生,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评定为三级伤残。

3、被鉴定人贾某熙的护理依赖程度为大部分护理依赖。

4、被鉴定人贾某熙后续治疗费用、医疗费用均以实际发生的合理性费用为准。

【损失计算】

1、关于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及项目,应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和相关的法律规定合理计算。

2、对于原告主张医疗费88306.65元,双方无争议,本院予以支持;

3、对于原告主张的营养费,根据长期医嘱单记载为普食,本院不予支持;

4、对于原告主张的护理费,为13489.03元(46970元/365天×10天+46970元/365天×33天×2人+54151元/365天×12天×2人+54151元/365天×1天);

5、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本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本院按80元/天予以支持(80元/天×56天=4480元);

6、复印费,原告主张685元,双方无争议,本院予以支持;

7、对于交通费13720.3元、鉴定交通费1476元、住宿费600元,双方无争议,本院予以支持。

【庭审意见】

本案中,原告在被告处住院的十天中,陆续出现了川崎病症状,当时医疗文献中认为符合五种或者六种特征者可诊断完全川崎病,但医方已心脏扇扫未见明显冠状动脉内径增宽,以暂不考虑川崎病为由,未能为原告进行早诊断、早治疗。

参照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本院酌定被告x市x医院对损害结果承担70%责任,原告贾某熙自负30%责任。本院支持的原告的损失数额共计122756.98元,双方按照承担责任的比例划分。

【法院判决】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判决,被告x市x医院赔偿原告贾某熙医疗费88306.65元、护理费13489.0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480元、复印费685元、交通费13720.3元、鉴定交通费1476元、住宿费600元,合计122756.98元的70%,即85929.88元。

【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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璞玉康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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