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患者术后死亡,不排除与麻醉药欠规范或吸入性肺炎有关

璞玉康康 2024-09-17 13:36:56

【认定事实】

2022年2月23日患者王某云(女,1970年1月26日出生)因“子宫肌瘤,建议手术治疗”前往某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22年2月25日上午10:45-12:30进行全子宫及双侧附件切除术,手术结束后返回病房。

当日下午患者出现呼吸骤停,进行抢救,经全腹、胸部、头部CT检查后转入ICU治疗。2022年3月1日转入某市立医院,经过46天住院治疗,王某云于2022年4月17日死亡。

【原告认为】

因被告的医疗过错行为导致了原告母亲王某云的死亡,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共计1760756.58元。

【被告某某某某某辩称】

鉴定机构确认的被告责任比例过高,请求法庭依法调减。死亡赔偿金计算方法无异议。丧葬费应当按照90928元的标准计算。某市市立医院住院费不应由被告承担。王某云治疗期间已超过退休年龄,本人已经需要抚养,不应当支付张某香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标准计算无异议。

交通费由法院依法酌定。陪护费应当按照一人陪护,每天100元计算。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过高,请求法庭依法减少。王某云已过退休年龄,不应有误工费,即便有,应按照每天100元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只能计算王某云一人住院期间,陪护人员不应当有。鉴定费20900元无异议。

【鉴定结果】

1、某市某区人民医院(医方一)的诊疗过错与患者王某云死亡原因力大小为同等至主要原因之间。

2、某市市立医院(医方二)的诊疗行为不违反诊疗常规,与患者王某云死亡的后果之间无明显因果关系。

【对被告质疑鉴定意见的答复】

根据现有临床资料推断,患者死亡系呼吸骤停引起的缺血缺氧性脑病合并颅内出血、应激性溃疡出血并发多脏器功能衰竭所致的可能性大。患者麻醉复苏后出现呼吸骤停的原因不排除与麻醉用药欠规范或吸入性肺炎有关。

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法医学鉴定实践中,原因力大小的把握是较难定量的定性分析,上述关于原因力大小的建议是鉴定人根据现有鉴定材料、自己的现有能力和认知水平,综合外请临床专家的意见给出的。

具体原因力大小建议贵院综合全案情况,酌情裁量。鉴定人员及聘请的临床专家认为医方麻醉用药欠规范,存在过错。

【法院认为】

1、根据王某云的治疗过程及司法鉴定意见书,本院认定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60%的责任为宜。

2、根据王某云的治疗过程及鉴定结果,因被告某某某某某医疗过错行为导致原告到某市立医院治疗,被告应当按照过错赔偿原告在某市立医院花费的医疗费。

3、王某云的丧葬费应当按照某市2022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90928元的标准计算。

4、原告主张误工费、陪护费应当按照一人一天100元的标准计算。

5、原告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应当按照一人计算。

6、原告主张交通费500元较为合理。

7、被告应当王某云的死亡赔偿金1204780元×60%、丧葬费45464元×60%(90928元÷12个月×6个月)、医疗费95040.26元×60%(6373.9元+88666.36元)、误工费5300元×60%(100元×53天)、住院伙食补助费636元×60%(12元/天×53天)、陪护费5300元×60%(100元×53天)、交通费500元×60%、张某香被扶养人生活费32145元×60%(38574元÷6人×5年)。

8、王某云因医疗过错行为导致死亡,家属遭受精神打击,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比较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9、原告支付鉴定费20900元,应当由被告承担。

【判决结果】

2024年1月30日判决,被告某市某区人民医院承担60%的责任,赔偿857039.1元。

【摘编自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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璞玉康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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