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体检发现CEA升高,行结肠镜下息肉摘除术致消化道穿孔

璞玉康康 2024-09-18 12:54:35

【认定事实】

患者徐某,男,1959年12月出生,2022年5月28日因“体检发现CEA升高一周”入住医方肝胆胰普外科。初步诊断:CEA升高待查、胃溃疡、十二指肠息肉、结肠息肉、慢性阻塞性肺病。

2022年5月30日,患者行“无痛麻醉胃肠镜(组套)”,2022年6月1日,患者行结肠镜下息肉摘除术,次日诉腹痛,2022年6月2日,接到放射科危机值通知:腹部CT提示“腹腔游离气体,考虑消化道穿孔”。

医方认为存在手术指征,在经得患者同意后当日行“腹腔镜探查+腹腔冲洗引流术+回肠双腔造口术”。出院诊断:消化道穿孔、结肠侧向发育肿瘤、结肠多发息肉、回盲部多发小憩室、CEA升高、慢性阻塞性肺病、两肺肺大泡等等。

术后病理:(升结肠)管状瘤伴低级别上皮内瘤变;(肝曲)管状瘤伴低级别上皮内瘤变及烧灼伤,目前一般情况可,人工肛门通畅,复查血常规生化基本正常,予以出院。患者于2022年6月8日出院。

2022年7月25日,患者以“肠息肉术后7周余、要求回纳”再次入住某某医院,入院诊断:结肠息肉、回肠末端造口。2022年7月27日,医方在经患者同意后行“回肠造口回纳术+肠粘连松解术”。

术后诊断:回肠造口关闭、结肠息肉术后、肠粘连。2022年8月4日,患者出院,出院诊断:回肠造口关闭、肠粘连、前列腺增生。

【被告某某医院答辩称】

被告的诊疗行为经某市医学会鉴定,结论为被告承担同等责任,对该结论认可,故对原告的损失被告应按照50%承担。除精神损害抚慰金外,对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金额均认可,因原告经鉴定不构成伤残,故被告不应向原告赔偿精神损失费。

【市医学会鉴定结果】

某某医院医疗过错与患者徐某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力大小为同等原因;对应患者徐某损害后果程度为四级(不构成伤残);建议徐某的误工期为120日、护理期为60日、营养期为60日,上述期间均包括住院期间。

【医疗过错】

1、结肠镜检查(治疗)作为结直肠疾病重要的诊疗手段被广泛运用于临床中,因其具有一定的侵入性,可能导致消化道出血、穿孔等一系列并发症,目前的医疗技术条件难以完全避免。本例患者两次行肠镜为自身疾病诊疗所需。

2、6月2日患者急诊腹部CT影像见:腹腔游离气体明显,升结肠近回盲部”气体较多,根据影像所见,专家组考虑患者消化道穿孔部位在升结肠,即肿块ESD术区。ESD术并发出血、穿孔风险高,有国内文献报道,ESD术后并发穿孔率为2.9%-14.5%。

一次肠镜漏诊结肠肝曲处侧向发育肿瘤,不排除有操作者因素参与,漏诊对下一步治疗方案的确定有一定影响;二次肠镜术中发现新的肿块予切除,切除术前告知不规范,导致患者对手术风险理解不充分,有可能影响患者对治疗方案的选择。

3、虽然医方在肠镜术前有告知,且实施的治疗方法正确,具体操作亦无违规,但由于以上过错对治疗方案选择造成一定影响,故应对患者治疗术后并发肠穿孔承担一定责任。

医方在腹腔镜探查术中未明确穿孔部位及程度,予行回肠造瘘术依据不够充分,导致患者有可能丧失了肠穿孔一期修补机会,造成治疗时间延长,增加痛苦,故医方应对后续治疗承担一定责任。经治疗,患者目前恢复良好。

【法院认为】

1、本院根据某市医学会鉴定意见酌情确定被告对原告的各项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因被告对原告主张的除精神损害抚慰金外的各项损失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可,合计为63086.11元。

2、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认为虽然原告未达到伤残程度,但考虑到被告在诊疗过程中的过错行为,客观上加重了原告徐某遭受的精神痛苦,应予适当慰藉。根据被告的过错程度,本院酌情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5000元。

【判决结果】

2024年8月6日判决,被告某某医院承担60%的责任,赔偿原告徐某42851.67元。

【摘编自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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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2024-09-19 16:17

    所以要尽量避免风险,别瞎得瑟。肿块那里切那么干净干嘛,穿孔了吧!

璞玉康康

简介: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