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如下文“背景”资料所述,在配套线路未完工,风电企业无法送出电量的情况下,通过240试运行是否标志着风电机组作为单项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背景:
A风力发电有限公司2010年9月利用B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线路试运行了16台机组(A风力发电有限公司自身线路尚未建好),试运行收入由省电力公司与B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结算,并未冲减A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在建工程,其中13台机组通过了240试运行,但因A风力发电有限公司自身线路未建设好,并未将13台机组转固。2011年4月,A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线路建设好后将13台机组转固,开始计提折旧。
解答:
根据下文“权威指引”部分所引用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十三条规定可知,固定资产是否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判断,主要依据是其自身的技术状态。
在本案例中,输电线路是另一项单独的固定资产,并且试运行期间利用其他公司的输电线路完成240试运行,表明该等固定资产(风电机组)的实体建造(包括安装)工作已经全部完成或者实质上已经完成;并且机组自身的技术状态已经与设计要求、合同规定或者生产要求相符或者基本相符;可以预见,继续发生在该等机组上的支出金额将会很少或者几乎不再发生。即已经符合了借款费用准则规定的上述“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各项判断标准。
利用其他公司的输电线路完成240试运行这一事实,说明公司自身的输电线路和机组并不是互相依存、必须同时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因此输电线路尚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事实不影响机组本身是否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判断。
权威指引: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十三条:
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可从下列几个方面进行判断:
(一)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实体建造(包括安装)或者生产工作已经全部完成或者实质上已经完成。
(二)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与设计要求、合同规定或者生产要求相符或者基本相符,即使有极个别与设计、合同或者生产要求不相符的地方,也不影响其正常使用或者销售。
(三)继续发生在所购建或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上的支出金额很少或者几乎不再发生。
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需要试生产或者试运行的,在试生产结果表明资产能够正常生产出合格产品、或者试运行结果表明资产能够正常运转或者营业时,应当认为该资产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