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颁布后,守约方解除合同为什么越来越难?

非著名七七 2024-02-21 03:42:11

齐精智律师

《民法典》第56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但事实上守约方向违约方发送一纸合同解除通知,根本不可能达到解除合同的效果。齐精智律师提示只有违约方严重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守约方才能通知解除合同。如果违约方对解除通知提出异议的,守约方只有提起确认解除有效之诉,才能最终解除合同。否则,守约方如果不能证明对方根本违约,或者发送解除通知后不提起确认解除之诉的,合同就不可能被解除。

本文不追浅陋,分析如下:

一、只有违约方严重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守约方才能通知解除合同。

1、守约方行使法定解除权,需要达到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法院才会判决解除合同。

裁判要旨: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但并不必然导致另一方当事人享有合同解除权。只有在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已构成根本性违约致使双方不能实现合同订立目的时,另一方当事人才享有法定解除权。反之,其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将不被支持。

案件来源:山西省物价局与太原市双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守约方行使约定解除权时,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法院才支持。

裁判要旨: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守约方以此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违约方的违约程度是否显著轻微,是否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实现,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合同应否解除。违约方的违约程度显著轻微,不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实现,守约方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件来源:江西赞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西轻型汽车修理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2019)赣民再19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2019〕254号)47.【约定解除条件】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守约方以此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违约方的违约程度是否显著轻微,是否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实现,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合同应否解除。违约方的违约程度显著轻微,不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实现,守约方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反之,则依法予以支持。

二、有解除权的守约方发送解除通知给违约方,违约方提出异议的,守约方要提起确认解除之诉后才能确定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565条第1款:“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综上,只有违约方严重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守约方才能通知解除合同。但违约方对解除通知提出异议的,守约方只有提起确认解除有效之诉,才能最终解除合同。

齐精智,非著名财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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