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前后,债权人或债务人欺诈保证人后担保责任的重大变化!

非著名七七 2024-02-22 02:31:42

齐精智律师

《民法典》颁布之前,债权人欺诈保证人的或者债务人单方欺诈保证人且债权人知道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齐精智律师提示《民法典》颁布之后,债权人欺诈保证人的或者债务人单方欺诈保证人且债权人知道的的,担保合同有效,但可以依法撤销。

本文不惴浅陋,分析如下:

一、《民法典》颁布之前,债权人欺诈保证人的或者债务人单方欺诈保证人但债权人知道的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1、担保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

(1)《担保法》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 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二) 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2)《担保法解释》第四十条 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按照担保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2、司法案例

(1)债权人欺诈保证人

裁判要旨:债权人接受借款人的请求将所借款项支付给第三人,该第三人身份显然与借款合同中最初约定借款用途不符,债权人对此应知道或应当知道借款人改变贷款用途,但其并没有停止发放上述贷款,亦没有告知保证人并征得其同意,保证人对此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案件来源:(2010)民提字第87号

(2)债务人欺诈保证人

裁判要旨:债务人通过欺诈方式使担保人为其债务提供抵押担保,但债权人在签订《借款抵押合同》时对该欺诈事实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即便债权人在提供贷款过程中存在一定的疏忽和过失,也不能据此推定其在与担保人签订抵押合同时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担保人受欺诈的事实,故该情形不属于《担保法解释》第四十条规定的可免除担保人责任的情形。债务人欺骗担保人提供担保构成合同诈骗罪,并不必然导致债权人和担保人之间的担保合同无效,原审判决认定担保人应承担担保责任,并无不当。

案件来源:(2019)最高法民申5715号

二、民法典颁布后,债权人欺诈保证人的或者债务人单方欺诈保证人但债权人知道的的,担保合同有效,但可以依法撤销。

1、债权人欺诈保证人

《民法典》第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债务人欺诈保证人

《民法典》第149条规定,“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综上,《民法典》颁布之前,债权人欺诈保证人的或者债务人单方欺诈保证人但债权人知道的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民法典》颁布之后,债权人欺诈保证人的或者债务人单方欺诈保证人但债权人知道的的,担保合同有效,但可以依法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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