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恒大负债2.4万亿,许家印还能分红503亿?

非著名七七 2024-02-22 02:31:40

齐精智律师

2021年3月31日,恒大2020年实现销售额7232亿元,销售回款6532亿元,营业额5072亿元,净利润314亿元。截至2020年6月30日,恒大集团有息负债余额8355亿元。恒大地产集团2020年审计报告称经股东大会决议计划分两次分红,分别为446亿元、275亿元。同学们肯定会疑问,在2020年度恒大集团有负债的情况下,为什么一样可以给股东分红?齐精智律师提示:公司股东会决议分红与公司是否有负债没有关系,和公司本年度是否有可分配利润有关系。即公司有负债,但本年度会计核算后有可分配利润,股东一样可以分红。

本文不惴浅陋,分析如下:

一、 公司是否分红与公司是否存在债务并无直接关联

公司进行分红的前提必须是当年有可分配利润,可分配利润是公司财年经营收入扣除所发生的成本,包括要偿还的借本本息,按照法律规定缴纳税款、弥补年度亏损、提取公积金后剩余的利润。

公司有高额负债的情况下,是否可以进行分红?从公司的分红规则看,公司是否分红与公司是否存在债务并无直接关联。公司虽然负有债务,但债务一般是分期偿还的,公司当年的经营收入减去当年所发生的所有成本,成本包含当年应偿还债务本息,并按照前述规定缴纳税款、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还有剩余利润,则可进行分配。如果一家高负债公司,按照上述流程进行利润分配,则无问题。但并不是有利润一定要分配,如果一家有长远的计划的公司,应该考虑为公司扩大经营进行再投入或者降低负债率。如果一家企业在高额负债的情况下,而不进行统筹考量,每财年将所有可分配利润全部分配,则势必会影响到后期企业的抗风险能力。

假设甲公司截至2020年度共计负债100亿元,本年度营利15亿元,同年要偿还本息10亿元,即偿还借款本息后尚有5亿的利润,所以在公司存在负债的情况下,股东一样可以分红。

二、 最高法院法院判决:公司不能以存在未清偿负债为由拒绝执行分红决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2020年修正)第十四条“股东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公司拒绝分配利润且其关于无法执行决议的抗辩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公司按照决议载明的具体分配方案向股东分配利润。故,股东会做出利润分配决议后,抽象利润分配请求权转化为具体利润分配请求权,性质等同于普通债权,股东可以债权人身份要求公司根据利润分配决议分配利润,公司不能以存在未清偿负债为由拒绝执行分红决议。

案例为:(2022)最高法民申111号:金安桥水电站有限公司、云南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案件。

案情背景:金安桥公司股东即云南能投公司、云南华电金沙江中游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汉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占股比例分别为8%、12%、80%。2015年5月8日、2016年11月18日、2018年6月1日,金安桥公司召开董事会及年度股东会会议,分别制订年度利润分配议案,决定按各股东出资比例分配2014-2016年度利润,并载明了利润分配到位的时间等;原告云南能投公司作为金安桥公司持股比例8%的股东,请求行使分配利润的请求权,执行利润分配议案。被告金安桥公司答辩认为:1.金安桥公司对外借款签署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约定了“在当年贷款本息未清偿前不分红”等分红条件,分红条件对所有股东具有法律约束力,而股东会决议与《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约定和董事会决议相互矛盾,是对先前贷款行为的违约,有违诚信原则。且因履行借款合同违约,造成金安桥公司大量的诉讼和执行,在此情况下,继续分配利润有损债权人的权益。2.金安桥公司存在大量债务未能清偿时,云南能投公司等股东试图提前收回投资并要求分红,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了金安桥公司及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股东会决议应属无效。 最高院观点: 1、案涉2014-2016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系金安桥公司依据当年度审计报告载明的利润情况,通过董事会决议做出后报经股东会决议同意,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决议符合法律规定并经各方股东认可,不存在无效事由,金安桥公司亦多次确认。至此,股东会做出利润分配决议后,抽象利润分配请求权转化为具体利润分配请求权,性质等同于普通债权,股东可以债权人身份要求公司根据利润分配决议分配利润。 2、《固定资产借款合同》中虽有“合同项下贷款全部清偿完毕前,未经银行方书面同意,金安桥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其股东分配本项目的经营利润”的约定,但该约定不应构成对股东基本权利的限制,违反该约定的后果也不应导致前述股东会关于利润分配方案决议内容无效,故:金安桥公司支付云南能投公司欠付的股利。

综上,即使公司有负债,但只要本年度有可分配利润,公司就能合法的给股东分红。

齐精智,一名财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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