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战案例|发生纳税争议后,企业有何司法救济手段?

浮生若梦旅 2024-03-15 10:17:07

案例背景

近期财合税专家团队接受A公司委托处理该公司的一项退税争议。

2023年1月份,A公司股东计划将A公司与B公司合并,于是对A公司进行财务审计,发现其在2021年度有一项亏损在当年度的汇算清缴中被遗漏,A公司于是编制整理相关专项说明和材料于2023年10月8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因此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但截止到2024年1月3日,财合税团队接到该委托的当日,其主管税务机关仍然未予以任何答复。

针对A公司的委托,财合税立即成立专项组进行研讨,最终确定解决该争议的相关方案,即先向A公司主管税务机关的上级主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再考虑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文将结合此项目案例,分析纳税人发生纳税争议后的司法救济。

何为纳税争议?

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一百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纳税争议,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而发生的争议。

A公司的问题主要是涉及企业所得税的退税,符合上述第一百条对纳税争议规定的范畴。

纳税人发生纳税争议后的司法救济?

01

第一步:行政复议

(一)复议前置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三)认为行政机关存在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四)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其他情形。

对前款规定的情形,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一)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对本规则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因此,纳税人在发生纳税争议时应该先向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行政复议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诉讼,即“复议前置”。

根据上述规定A公司的退税争议符合复议前置的相关规定,应当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的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二)复议期限

《行政复议法》关于复议期限的相关规定如下: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复议法实施条例》关于复议期限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可初步整理为:

1、通常情况下对于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期限是自纳税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行政机关在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纳税人复议权利和期限的,复议期限为自纳税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一年;

2、对于行政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期限计算起点为行政机关有履行职责期限规定的,自该规定期限届满之日起,没有履职期限规定的自该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

3、特殊情形的行政不作为不受复议期限的限制。

据此,A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该在11月7日前核实并办理A公司的退税申请,针对主管税务机关对A公司的退税申请一直未予以回复的行为,A公司应该在2024年1月7日前向其上一级主管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三)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七条

“对海关、金融、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十六条

“对各级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因此,纳税人在对纳税争议进行行政复议时,应该向涉及该争议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本案中,A公司主管税务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为国家税务总局B市税务局,因此财合税团队建议A公司向B市税务局申请了复议。

02

第二步:诉讼

(一)诉讼期限

《行政诉讼法》关于行政诉讼期限的规定如下:

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由于纳税争议需要复议前置,因此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二)诉讼管辖

《行政诉讼法》关于行政诉讼的管辖规定如下:

第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八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上述我们已经提到了纳税争议按规定应该复议前置,因此在对经复议的纳税争议案件,纳税人既可以向最开始做出行为的机关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由于本案正在B市税务局行政复议中,B市税务局尚未出具相应的复议决定。假设对后期B市税务局的复议决定不服,A公司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A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或者B市税务局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财合税咨询平台专家提醒:涉税争议类案件专业性相对较强,要求代理人同时具备财税与法律双重知识背景。实践表明,在上述情形下,企业若能积极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能够有效避免不必要的风险和损失。

如果您的企业面临稽查风险、纳税评估、行政处罚、行政诉讼及涉税刑事诉讼,建议及时委托财税法专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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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生若梦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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