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起施行!涉税犯罪最新认定标准,“两高”明确!注意六大要点

浮生若梦旅 2024-03-27 10: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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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各类危害税收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依法惩处犯罪,保障国家税收利益、维护税收秩序,自3月20日起施行。

涉税犯罪最新认定标准!

“两高”权威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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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重点!

一、首次将签订“阴阳合同”作为逃税手段明确列举

《解释》针对近年来文娱领域发生的以签订“阴阳合同”等形式隐匿或者以他人名义分解收入、财产进行逃税、影响极坏的案件,首次将签订“阴阳合同”作为逃税方式之一予以明确。

纳税人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欺骗、隐瞒手段”:

1.伪造、变造、转移、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其他涉税资料的;

2.以签订“阴阳合同”等形式隐匿或者以他人名义分解收入、财产的;

3.虚列支出、虚抵进项税额或者虚报专项附加扣除的;

4.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税收优惠的;

5.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

6.为不缴、少缴税款而采取的其他欺骗、隐瞒手段。

二、明确列举“假报出口”的8种表现形式

1.使用虚开、非法购买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的发票申报出口退税的;

2.将未负税或者免税的出口业务申报为已税的出口业务的;

3.冒用他人出口业务申报出口退税的;

4.虽有出口,但虚构应退税出口业务的品名、数量、单价等要素,以虚增出口退税额申报出口退税的;

5.伪造、签订虚假的销售合同,或者以伪造、变造等非法手段取得出口报关单、运输单据等出口业务相关单据、凭证,虚构出口事实申报出口退税的;

6.在货物出口后,又转入境内或者将境外同种货物转入境内循环进出口并申报出口退税的;

7.虚报出口产品的功能、用途等,将不享受退税政策的产品申报为退税产品的;

8.以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的。

三、限缩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适用范围

按照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解释》限缩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适用范围。突出本罪打击的对象是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核心功能而进行虚开的行为。

《解释》将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排除在本罪打击范围之外,防止轻罪重判,既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也符合党中央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精神。

四、提高逃税罪定罪量刑数额标准

《解释》对逃税罪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作了提高,明确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逃税罪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

此外,针对假发票泛滥、虚开发票猖獗的情况,《解释》对伪造、非法出售、购买、虚开发票等各类涉发票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予以明确。

五、明确补缴税款、挽回税收损失从宽处罚政策

《解释》规定,纳税人有逃避缴纳税款行为,在公安机关立案前,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在规定的期限或者批准延缓、分期缴纳的期限内足额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并全部履行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同时,《解释》明确,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没有依法下达追缴通知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以此督促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及时查处税收违法犯罪,防止失职渎职。

此外,《解释》规定,已经进入到刑事诉讼程序中的被告人能够积极补税挽损,被告单位有效合规整改的,也可以从宽处罚:

1.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2.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六、明确激活逃避追缴欠税罪

《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明确规定了何为采取转移或隐匿财产的手段,包括:

(一)放弃到期债权的;

(二)无偿转让财产的;

(三)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四)隐匿财产的;

(五)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

(六)以其他手段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

两高司法解释以正向列举及兜底条款的方式明确了逃避追缴欠税罪的罪状,明确了该罪的具体犯罪行为表现,用司法解释这一供给手段激活了这一罪名的适用,为司法机关查处此类案件提供了明确的裁判依据。这意味着处在欠税状态的企业在继续维持生产经营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类经济活动和交易行为都将会受到上述六类犯罪行为的检验和潜在指控,其所面临的潜在刑事责任风险非常严峻。

更为重要的是,两高司法解释以上述第六项兜底条款的方式授予司法机关判断和界定欠税企业的某一经济活动是否构成转移隐匿财产的权力。

延伸点一:什么是“阴阳合同”?

“阴阳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以上的内容不相同的合同,一份对内,一份对外。其中对外的一份并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也不会被实际地履行,它通常会被用于给有关行政机关进行备案或审查,当事人签订该合同的目的就是为了规避监管、降低税收等等,一般称之为“阳合同”;而对内的一份则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也是双方履行的合同,一般称为“阴合同”。

我国对于“阴阳合同”都有哪些法律规定?

关于“阴阳合同”的效力问题,在我国法律中有明确的规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对偷逃行为如何处罚和量刑?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新司法解释:逃税十万元以上即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

交易双方的行为如触犯《刑法》,有可能构成偷税罪。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规定了“逃税罪初犯免责条款”,即首次被税务机关按偷税予以行政处罚且此前也未因逃税受过刑事处罚,在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四庭庭长滕伟介绍,此次发布的司法解释对逃税罪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作了提高。《解释》第二条明确,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

延伸阅读二:虚报专项附加扣除

虚假填报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案例一

黎某误信网络虚假填报视频,以祖父母信息填报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税务机关在退税审核时发现疑点,电话联系黎某询问其家庭情况,黎某的父母均健在但未满60岁,不符合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条件。经过税务机关耐心辅导,黎某作废了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并更正申报。

错误填报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案例二

李某在本市有住房,但为了就近上班租赁了一套住房。在年度汇算时,李某填报了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并申请退税。税务机关在退税审核时,查询到其在本市有住房,便电话联系李某,向其讲解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经辅导后,李某删除了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并更正申报。

虚假填报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案例三

徐某办理年度汇算的时想起在网上的帖子,说填写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成功申请了退税,其在没继续教育的情况下,“照葫芦画瓢”也给自己添加了一个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没想到没盼到退税,而是收到税务机关请其提供佐证资料的消息,还面临被记录不良纳税信用的风险。徐某当即撤销退税申请并更正申报。

虚假填报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

案例四

黄某收入较高,了解到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上限高达8万元,便动了歪心思,在没有医疗费用支出的情况下,2019至2021年度汇算时均填写了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税务机关联系黄某了解其所填报的大病医疗项目,黄某闪烁其词,后续提供虚假的国家医保平台截图。经税务机关多次与黄某沟通,并强调不如实申报的法律后果。黄某承认其虚假申报,删除3年的大病医疗采集信息并更正申报,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共计8.32万元。

延伸阅读三

哪些企业会受到逃避追缴欠税罪的刑事指控?

风险情形一:企业被税务机关公告欠税

面临刑事指控风险的逃避追缴欠税企业首先要处于欠税状态。判断企业是否处于欠税状态可从税务机关的欠税公告执法活动来进行确认。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

《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欠税是指纳税人超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未缴纳的税款”。

《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第四条规定,“公告机关应当按期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告纳税人的欠缴税款情况。”

风险情形二:企业欠税后持续经营或处分大额资产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欠缴税款数额较大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据此,如果欠税企业维持经营活动,在销售大量存货等产品的过程中发生资金往来和债权债务结算,甚至出现重大资产处置交易的,那么可能会陷入不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不法状态,诱发税务机关的税务检查以及逃避追缴欠税的违法定性,升高刑事指控风险。

风险情形三:企业被税务机关查实逃避追缴欠税并予以处罚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此,欠税企业被税务机关查实存在转移隐匿财产手段逃避追缴欠税作出行政处罚的,将确认欠税企业存在逃避追缴欠税的行政违法行为,并将直接被税务机关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其面临的刑事指控风险激增。

延伸阅读三:警惕虚开虚抵发票

一、 开票要注意这8种情况

1. 开票时,按规定实际商品进行开票,不得变更名称等其他不合理开票;2. 不得虚开,应按实际交易金额和内容开票;3. 确保取得发票可对应商品,不得随意开具;4. 商品编码、名称,按规定选择合适税收分类编码,不得随意选择;5. 若交易商品较多,可按一定规范开销货清单,且销货清单必须在开票系统中填写打印;6. 发票打印时要规范,不能出格,不能打印不完整;7. 做好发票保管,尤其是专票传递过程中,不能损坏、污染;8. 无论普票还是专票,开票必须填写购买方纳税识别号,便于金四大数据采集信息,可监控到每张发票的去向。

二. 收好这5个提醒,减少收到“虚开发票”的风险

提醒1:一定要慎重选择真实的供应商看好对方的资质、成立时间、日常客户评价、外围关联信息、经营项目及渠道信誉度等。

提醒2:签订的供货合同条款中应特别加入虚开责任的条款如约定若开票方开具的发票不规范、不合法或涉嫌虚开,开票方不仅要承担赔偿责任,且必须明确不能免除其开具合法发票的义务。

提醒3:大额货款一定要做到“公对公”打款企业对大宗采购业务应采用银行存款结算,应将货款汇到对方企业的银行账户,而不应将货款划拨到采购员的个人卡上由其代为支付。

提醒4:警惕进货环节“业务员”在中间牵线而倒票现象要首先查实业务员的真实身份,即使利益诱人,或是对方承诺如何安全隐蔽,切勿听信一些不怀好意的业务员所提出的非法发票“合作”。

提醒5:一定要注意供应环节“三流一致”中的货物流信息进货过程中除了取得真实合法的增值税发票,也要特别注意货物发出的出库凭证、物流信息及票据,如果货物系由第三方发出,则必须要求供应商需要提供与第三方签订的采购合同等证明以及委托第三方发货的手续、第三方出库凭证、物流信息及票据等。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华税、税务师顾姐、猫叔说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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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生若梦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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