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工程行业又出来一个大新闻!2024年10月17日,河北省数据和政务服务局、省住建厅等五部门发文,暂停执行《河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暂行办法》,既是暂停“评定分离”的招标规则,文中仅提出“因政策原因”,而该文是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的。为何仅仅推行不足100天的天的文件被突然暂停,“评定分离”到底动了谁的奶酪?
评定分离,顾名思义就是将评标与定标进行分离,评标专家只负责评标,招标人负责定标,评标专家负责对投标文件进行规范性评审,并出具评标报告和推荐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选择中标人。
全国最早推行评定分离的是改革前沿重镇——深圳,2012年深圳市率先推行“评定分离”方式招标,近些年相继在各省市推广应用。目前发文推行评定分离的省份有北京、天津、山东、湖北、江苏、海南、陕西、浙江、宁夏、安徽、河北、新疆、四川、江西、广东、河南等16个省市,已占了全国区域的半壁江山(不含港澳台地区)。此外还有福建厦门、黑龙江哈尔滨、河北石家庄、山东青岛、内蒙古呼和浩特等多个地市也发文推行评定分离。目前执行评定分离最坚决、最成熟的地区还是深圳。
评定分离在定标环节的规则大概也分四类:一是直接抽签定标法,由招标人进行抽签确定中标人;二是票决定标法,由招标人的定标评委进行投票确定中标人;三是票决抽签定标法,将抽签法与票决法进行了组合;四是价格竞争定标法,有最低价法,也有抽取K值法。
一、“评定分离”优缺点?
评定分离作为工程招投标领域的创新之举,有其一定的优势:一是压实了招标人责任,保障了招标人的权利;二是大大削弱了评标专家,尤其是社会专家对中标结果的控制力;三是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围标串标违法行为;四是降低了招投标社会交易成本,不会出现一个项目几千家报名投标的情况。
同时也存在一些弊端:一是上位法尚未支持评定分离,《招投标法》及其实施细则均未规定评定分离的相关条文,这是目前评定分离遭到的最大质疑,《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明文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二是评定分离的定标环节不透明,没有强制性法律依据,导致对投标人缺失公允。三是定标环节缺乏外部监督,容易造成腐败问题。四是中标企业和民营企业在评定分离模式下没有收到公正对待,对打造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不利。
二、“评定分离”伤了谁?
首先,采取评定分离模式后,社会评标专家在评标环节的权利受限,专家的专业性没有在评标环节得到体现。同时,“照母山”下的黑色交易被弱化,此前媒体曾报道重庆市工程招标领域专家与工程贩子勾结在一起,搅乱市场的正常招标秩序,通过“搞定”社会专家而拿到项目,再将项目卖出去,从中获利,这样的玩法在评定分离的模式下将“玩不下去了”。这样的操作手法在全国其他地方也层出不穷,有人比喻是“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在巨大的利益面前,社会专家的职业操守和法律底线一再不击破。
其次,就是依靠围标、串标违法方式拿到项目的“操盘手”和“串串们”。某地地方的招标规则主要看投标单位的报价,通过抽签摇号、抽取K值等方式确定招标单位,资格审查和技术标在评标办法中占比不高或采用合格制,就给围标、串标提供的土壤,一个操盘手少则控制数十家,多则控制几十家投标单位,通过控制报价区间的方式控制评标结果,待拿到项目后再转卖获利。
再次,就是公平竞争参与项目投标的工程企业。由于定标环节的不透明,让投标单位无法通过公开透明的方式参与市场竞争,在与“关系户”的竞标过程中不得不放弃投标,所以在采用评定分离方式招标的项目中,投标单位很少,有的甚至只有3-4家来投标,甚至招标过程就是为拟中标单位“量身定做”。
最后,某些招标人不想“惹事上身”,被评定分离模式搞得无所适从。甚至中部某省会的工程项目招标采用评定分离时,招标人和地方政府达成了某种默契,不同标的(造价)的项目定标权也不同,把定标权和行政层级挂钩,这种做法是否合法,有待商榷。
三、“评定分离”加剧地方保护
工程行业情况复杂程度不言而喻,行业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在工程招投标环节存在多种“病症”,但仅靠某一种方法就能“药到病除”的想法还是不现实。
有些地方政府为了保护本地企业,在定标时,优先选择本地企业。有些地方政府和平台公司的招标项目,在定标时,直接将项目定给平台公司的控股(全资)工程公司或本地国企。
如果本地企业不满足工程招标条件要求,就在招标中允许多家组成联合体投标,就安排平台公司的控股(全资)工程公司和本地国企与符合条件的建筑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在定标环节就把项目定给这个投标联合体,甚至有些平台公司的控股(全资)工程公司在招标前,公开“遴选”联合体单位,谁给的利益大、让利多、政策好就选择哪家,而且遴选方式不透明,让本该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则,变成了“暗箱操作”,也是变相的地方保护,这与中央政府一直要求的建立“全国统一大市场”方向背道而驰。
四、“评定分离”的立法情况
2019年12月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官网发布公告,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的内容,增加了“招标人对招标过程和招标结果承担主体责任”的内容。
虽然未对评定分离进行明确,但在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评标委会员与招标人的权限范围,内容摘录如下:“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 集体研究并分别独立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不超过三个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并对每个中标候选人的优势、风险等评审情况进行说明;除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排序的外,推荐中标候选人不标明排序。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法,结合对中标候选人合同履行能力和风险进行复核的情况,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二十日内自主确定中标人。定标方法应当科学、规范、透明。”
同时,在“定标方法”中增加了招标人可以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评标方法”进行定标,也算是为评定分离预留了立法空间。正式修订的《招投标法》能是否能给评定分离正名,我们拭目以待。
如果“评定分离”成为工程行业的招标的主流做法,那“客户关系”将成为工程企业开展市场营销工作的核心抓手,谁关系好,谁中标!
(来源:工程企业市场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