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乳腺癌术后两天发生肺栓塞,医方未尽到注意义务须担责

璞玉康康 2024-02-25 06:45:26

一、基本案情

原告周某华患高血压病史多年,服用氨氯地平片及阿司匹林。2019年9月9日,因发现左乳肿块到x学院附属x医院就诊,考虑乳腺癌收住入院。

2019年9月17日行左乳肿物快速病检,诊断为:“左乳浸润性癌”(恶性病变)。于当日继续行:“左侧乳腺改良根治术及左侧腋窝前哨淋巴结活检术”,手术顺利,术后予以对症支持治疗。

2019年9月19日,原告上厕所时突发晕倒在地、意识丧失、呼之不应、口吐白沫等。被告方立即予以心肺复苏抢救,经CTA明确诊断:急性双肺肺动脉栓塞,经治疗后恢复良好。

二、患方观点

被告向原告支付伤残赔偿金、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074018.85元。

三、医方被告x学院附属x医院答辩

对于责任比例有异议,被告仅仅是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原告诉请的有关费用应按比例分配。

四、鉴定意见

1、原告周某华,女,1962年8月6日出生,被鉴定人非肢体瘫运动障碍(重度)构成二级伤残;混合性失语构成五级伤残。

2、医方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系次要原因;患者自身基础疾病的手术并发症是导致其目前病情的主要原因。

3、评定其: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为病发至定残前一日。

4、被鉴定人周某华目前护理依赖程度属于完全护理依赖。

五、损失计算

1.残疾赔偿金:792262元(原告存在二级、五级两个伤残等级,伤残赔偿指数按二级90%,五级附加5%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以2020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1698元/年为标准,计算年限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即41698元/年×95%×20年);

2.误工费:64964.38元(原告事发前有固定工作,从原告提供的四张月工资单收入状况,本院认定原告月平均收入为4000元,误工期以鉴定意见的从病发2019年9月19日至定残前一日2021年1月25日共494天,即4000元/月×12个月÷365天×494天)。

3.护理费:56953.46元(42081元/年÷365天×494天)。

4.营养费:14820元(营养期以鉴定意见为准计494天,营养费30元/天,即30元/天×494天)。

5.住院伙食补助费:4860元(住院天数81天,每天以60元标准计算,即60元/天×81天)。

6.交通费:以原告提供的租车费发票认定为4600元。

7.残疾辅助器具费:3600元(三台轮椅),虽然原告提供的购买轮椅的票据不规范,但原告已处瘫痪状态,购买轮椅是必然支出,本院对此费用予以认定;

8.长期康复护理费:210405元(护理费以42081元/年为标准计算,完全护理依赖,护理依赖系数100%,护理年限暂按5年计算,5年后发生的另行主张,即42081元/年×5年)。

9.鉴定费:2200元(另10500元鉴定费被告自愿承担,不在此计算)。

10.医药费:72419.61元(住院总费用129341.7元,个人支付68701.7元,门诊费用3717.91元,门诊费发票姓名是“江某”的不予计算,即68701.7元+3717.91元)。

11.被扶养人生活费:21213.5元,按2020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6796元/年为标准,扶养年限5年,扶养人数6人,伤残赔偿系数95%,即26796元/年×5年÷6×95%。

12.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酌定45000元。

上述损失总计1293297.95元。

六、庭审意见

本院对该鉴定意见予以采信,将其作为本案确定案件事实及划分责任的依据,综合周某华的伤情和实际情况,结合《司法鉴定意见书》,本院酌定x学院附属x医院承担40%的赔偿责任;

即517319.18元(1293297.95元×40%),再加上被告自愿承担的10500元鉴定费用,x学院附属x医院总计应支付各项赔偿款527819.18元。

七、法院判决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判决,被告x学院附属x医院赔偿527819.18元。

【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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璞玉康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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