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沙开福公安发布了一则警情通报。27日凌晨,犯罪嫌疑人粟某某驾驶机动车撞向行人,致8死,2人重伤,3人轻伤,目前粟某某已被公安机关控制。此事一经报道立刻引发热议,据澎湃新闻报道,犯罪嫌疑人的动机疑似与案发前4小时发生的拆迁安置纠纷有关。
知恒释法发生此类恶性案件实属令人痛心,许多网友认为,这种嫌犯必须处以极刑,但对犯罪嫌疑人的定罪量刑需先明确案件的性质。
法律规定,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交通肇事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例如前不久,长沙五一广场同发生的机动车撞人事件,致8人受伤,2人重伤,由于案件的发生是司机停车整理后排时误踩油门,司机主观上属于过失,所以案件的定性应属交通肇事罪,最高或面临7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如果本案中粟某某是故意冲撞行人,那其可能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第115条规定,以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023年1月份发生的广州宝马撞人案可以作为本案的参考,驾驶员温庆运为发泄情绪肆意冲撞人群并从车窗向外撒钱,案件致6死20余人受伤。同年4月,一审法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温庆运死刑,6月二审维持死刑。2024年4月19日,罪犯温庆运被执行死刑。
回归本案,粟某某如何量刑、能否处于极刑仍需等待有关部门的更多调查结果。对此你有什么看法呢?本文来自知恒律师事务所,有任何法律问题欢迎下方评论或私信!
为啥拆迁不给钱
这样的事情!不判死刑?????天哪
想知道有一天大凉山拆迁给多少钱[笑着哭]
先喝酒
还用问?死那么多人肯定死刑了
有故意伤害行为在前,才有防卫行为在后。“两受害人追打被告人,然后被告人用故意伤害的行为终止了两受害人的追打”,请问作出这种颠倒黑白的枉法裁判的法官,是不是要依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进行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