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业商铺是否应交物业服务费?

物业之友 2024-01-05 17:22:40

【案例】

广州市某区的翠绿广场属于商住两用楼,1-3层规划用途为商场,4楼上到22楼为住宅慢。陈某于2012年12月13日与广州市翠瑞房地产开发有得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了翠绿广场第二层×号商铺,商铺的建的面积为128平方米,共中合同第19条约定,该商品房移交后,陈某承诺遵守业主委员会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家定的物业管理规定;在业主委员会未成立前,广州市翠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指定广州市翠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翠瑞物业公司)负责物业管理。2013年3月8日,陈某接收了上述商铺,并由翠瑞物业公司进行物业管理。

翠瑞物业公司与广州市翠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11日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广州市翠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翠绿广场移交翠瑞物业公司进行物业管理,非住宅房屋由乙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商铺15元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委托管理期限为2013年1月11日至2018年1月11日止。陈某办理收铺手续后,没有在商铺开展经营活动,其购买的商铺附近的几间类似铺位也没有经营。

陈某收铺后没有向物业管理公司交纳物业管理费,经翠瑞物业公司多次催过未果后,2013年10月,翠瑞物业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陈某支付从2013年3月8日到2013年10月8日的物业管理费,商铺按照每月每平方米15元计算,每月为128×15=1920元,共7个月合计13.440元,支付商铺的公铺水电费共计8451元。

被告陈某辩称,原告与开发商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未经房管局备案,应属无效合同,其不应交纳物业管理费。被告没有使用涉案商铺,没有在雨铺开展经营活动,不负有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原告所称的商铺公摊水电费没有合法的计算依据,其不应向原告交纳公摊水电费。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没有约定合同须经备案才能生效,法律、行政法规也没有规定备案是物业管理合同生效的要件,故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认为合同未经备案无效,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关于商铺停止经营应否支付物业管理费及公摊费用的问题。虽然被告的商铺停止经营,但其商铺需要交纳物业管理费是因为原告对小区物业的共有部分和共同事务进行了管理,故此,即使被告的商铺没有经营,仍然需要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及公用公摊费用。被告以商铺没有经营为由,拒交费用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商铺业主的公摊水电费应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判令被告陈某支付从2013年3月8日到2013年10月8日的物业管理费共计13,440元,支付商铺的公摊水电费共计6121元。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否备案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商铺停业期间仍应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服务费。

公摊水电费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摊。

本案中,水电公摊费的计算应将商场的总用电量剔除物业管理企业的自用电部分、商户专用部分等不属于业主公摊的水电费后,除于商场的总建筑面积,得出商铺每平方米的分摊费用,然后按照业主的商铺面积计算出应分摊的水电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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