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楼送物管费如何兑现

物业之友 2024-01-09 17:04:29

【案例】

广州新城房产开发公司是广州市宏源小区的开发商。新城公司在出售安课小区的售楼广告中来诺:凡题买小区为9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这业主自入你文日5年的物业管理费。2011年11月25日,李某购买了宏源小区一套92平方米的房产,并于2011年2月入住小区。新镜公司委托其下属的新城物业管理公司提供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管理费为每平方米2元。李某入住后,每城物业管理公司没有向其要求交纳物业服务费。

2013年1月,宏源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不满新城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另行选聘了海鑫物业管理公司进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海鑫物业管理公司进驻小区后,要求业主从2013年2月起按照其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按照每平方米2元的标准支付物业管理费。李某以开发商承诺免缴5年物业管理费为由拒不支付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公司经多次催告未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业主李某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物业管理费。

原告认为,其作为经小区业主委员会合法程序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依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为小区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被告作为小区业主,享受了原告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应当依照合同约定缴交物业服务费用。被告拒不支付物业服务费的行为,违法了《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从2013年2月至2014年2月期间的物业管理费并承担滞纳金。

被告辩称,开发商在售楼广告中明确承诺购买9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赠选年的物业管理费。按照开发商的承诺,从2011年2月至2016年2月5年内的物业管理费被告作为业主无须数纳。因尚在开发商承诺的减免期限内,所以被告不用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用。如果原告要求支付物业服务费用,应向开发商追缴。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开发商在售楼广告中明确承诺减免5年的物业管理费用对开发商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作为依法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与开发商不是同一民事法律主体,开发商的承诺对物业管理公司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依约为被告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报告应按照约定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13年到2014年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用并承担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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