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是否有权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之友 2024-01-17 17:15:34

【案例】

2005年4月17日,开发商广州市重益房产发展有限公司(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广州如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其开发的重益广场提供前用物业管理服务。双方签订了《重益广场物。管理委托合同》,合同约定,重益公司作为重益广场的建设单位,将该广场的期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如意物业公司进行,委托管理期限自本合同签字、益常生效之日起至重益广场业主委员会成立并依法选定物业管理公司后30日止。如意物业公司负责编制年度物业管理决算报告,及每6个月向全体业主公布一次物业管理费收支情况。合同第29条约定,如如意物业公司违反该合同中有关物业服务义务和物业服务质量的约定,未能达到约定的管理目标,重益公司有权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后仍未完成管理目标的或出现1/2以上业主不满意如意物业公司的服务时,重益公司有权终止合同。

合同签订后,重益公司认为如意物业公司并未如约履行义务。重益公司认为,《重益广场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作为委托合同,委托人有权随时解除合同。合同履行期间,如意物业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编制年度物业管理决算报告并每6个月向全体业主公布一次物业管理费收支报告,属于严重的违约行为。重益公司于2009年11月15日向如意物业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如意物业公司亦签收了该通知,并明确表示不同意解除合同。

因如意物业公司不同意解除《重益广场物业管理委托合网》,里益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论,要求法院确认重益公司与被告如意物业公司签订的《重益广场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于2009年11月15日解除:要求被告如宽物业公司对已经收取的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1月1日的物业费向原告重益公司提供决定报告。

被告辩称:首先重益公司制定的《重益广场临时管理公约》载明“在重益广场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除物业管理公司被取消资质及企业注销外,重益公司不得变更物业管理公司”。

重益广场至今未成立业主委员会,被告持有三级物业管理资质,企业并未注销,原告不得解除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其次,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理由之一是被告未依约提供年度物业管理决算报告,但被告提供的证据证明被告已履行了上述义务,且即使被告未履行公示义务也不构成根本违约,原告无权要求解除委托合同。最后,原告应依据约定程序解除合同。如被告的物业服务未达到管理目标,原告应先要求被告限期整改,但被告一直未收到原告关于限期整改的通知,在此情况下,被告无权直接要求终止委托合同。重益广场也没有出现1/2以上业主不满意被告提供的物业服务的情况,因此,合同解除的条件未成就,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重益广场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是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约定被告应按期负责编制年度物业管理决算报告,被告未按期履行该项义务,对原告的该项请求被告亦表示同意,对此项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认为,《重益广场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属于委托合同,原告作为委 托人享有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法院认为,因本案纠纷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规定,此类纠纷属服务合同纠纷,而 原告依据《合同法》中有关委托合同的规定,要求解除双方所签《重益广场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缺乏法律依据,法院对此不予支持。原告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曾限期被告进行整改或出现1/2以上业主对被告的服务不满意的情形,原告要求解除故信茂公司据此要求解除《重益广场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由于本案所涉被告提供服务的物业区域中并非只有原告一个业主,其单方解除《重益广场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会影响到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故对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主张不予支持。判决如下:自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被告如意物业公司对已经收取的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1月1日的物业费向原告重益公司提供决算报告,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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