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说法·共谋(上):诈骗的类型和刑事责任

徐剑看事 2024-08-28 21:24:32

2024年8月28日,今日说法播出的由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侦查的“共谋(上)”节目,引发了不少人关注,如,检察机关为何发出“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建议书”。犯罪嫌疑人为何被批准逮捕,还需从林某斌,或者林彬夫妇如何“共谋”说起。

今日说法·共谋(上)

一、“共谋(上)”概说

2020年1月的一天,张小勇受北京市石景山区某小区物业公司指派维修电灯认识了住户邵晶晶,双方交换了联系方式;四五个月后的一天,邵晶晶电话联系帮忙,张小勇帮她搬到隔壁小区另一处大一点的住处。

2020年9月的一天,邵晶晶又电话联系张小勇帮忙铺壁纸,见到了她爱人林彬;林彬南方口音,他来头可不小,如,他舅舅是某部部长、儿子也在北京某重点中学上学,张小勇都见到了,对他们一家印象不错。

2020年10月左右的一天,邵晶晶提出认干姐弟,张小勇称她为姐姐,称林彬为姐夫。2020年11月的一天,林彬因在福建老家的海沙厂要收回股东股权,张小勇“救急”借款20万元;10天后,邵晶晶因购买石景山区一栋商业楼,张小勇“周转”出借了30万元。

2021年3月,邵晶晶主动打招呼称资金周转慢,张小勇理解姐姐的难处;2021年4月28日,邵晶晶出具了借条,50万元再借10个月,每个月利息1万元。2021年底,邵晶晶又要搬家,将一些物品寄存在张小勇处

无意中,张小勇在寄存的物品中发现了一张结婚证复印件,邵晶晶叫邵某鸿、林彬叫林某斌,身份证号码也对不上。有了身份证号码,张小勇网上查询,实际情况让他大跌眼镜:邵某鸿夫妇已被人告上法庭不仅有巨额债务;张小勇的舅舅蒋先生还为了购房先后向林某斌转账245万元。

外甥、舅舅一起报警,不久,犯罪嫌疑人邵某鸿因涉嫌诈骗罪被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23年8月,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向警方发出《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建议书》,11月,犯罪嫌疑人林某斌在福建省漳州市落网。

有人可能要问,司法机关对诈骗罪的认定为何如此“困难”?例如,侦查机关没有将林某斌认定为诈骗罪的共犯。

二、诈骗的类型

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将诈骗分为不同的类型,如,《刑法》分则以“部门法”分类,将诈骗分为金融诈骗、市场诈骗和普通诈骗等;从部门法的角度分析,税收、社保、职务等领域也有很多诈骗,如,贪污也有骗取。由于《刑法》侧重保护金融资本,如,金融诈骗罪有七个法条规定了八个罪名,在刑法理念上,学者难以归纳诈骗的类型。

从犯罪构成要件分析,金融与其他诈骗差异较大,如,审慎经营规则使得行为人一般不能隐瞒其身份。多数司法人员以金融诈骗的模式类推其他诈骗,此为司法机关对诈骗罪的认定困难的主要原因之一,也是我国引渡诈骗犯障碍的重要原因。据此,国家没有必要保护特定群体利益而将诈骗规定为不同的构成要件,以免造成适用上的混乱。

有人可能要问,诈骗的类型如何归纳,归纳的根据是什么?《民法典》规定的欺诈类型,以及具体内容便是归纳的依据,具体分析如下: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据此,凡是隐瞒身份的欺诈行为均构成诈骗罪。例如,“共谋(上)”中的邵某鸿以邵晶晶的名义借款,警方迅速立案侦查,检方决定批准逮捕。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本条规定的三角欺诈,据此,诈骗也有此类型;问题是,司法实践如何认定三角诈骗?

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内容是,被害人并没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据此,三角诈骗仅需要第三人隐瞒身份,行为人只要利用第三人的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的真相便构成诈骗。例如,“共谋(上)”中的林某斌利用了邵某鸿隐瞒的身份骗取蒋先生转账245万元。

诈骗的类型

在我国,三角诈骗相当普遍,如,利用不特定的人,发布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相,用真实身份与被害人签订合同;由于目前刑法理论没有从《民法典》角度归纳诈骗类型,诚信社会难以构建,如,房地产价格虚高便是三角诈骗的结果。

三、诈骗罪是否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多数人可能认为诈骗罪一律追究刑事责任,实际并非如此。例如,房地产价格虚尽管是三角诈骗的结果,但购房人,或者“被害人”并没有受到实际损失。据此,被害人的实际损失是追究刑事责任的必要前提;以往的司法实践,或者司法解释规定,诈骗的数额的累计计算方法为,减去已返还的部分,1997年《刑法》修订后,前述方法不再采用。

累计计算方法应减去已返还的部分有法律根据。一方面,《民法典》规定了抵销制度,其中的抵销便是减去。另一方面,《刑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犯罪情节也可以理解为累计计算方法应减去返还的部分,刑法适用具有谦让性,涉财犯罪被害人已挽回,司法机关不仅要尊重被害人的意见,还要减去返还的部分。

诈骗罪是否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就“共谋(上)”中的案情而言,被害人之所以选择报案,其原因为犯罪嫌疑人邵某鸿、林某斌根本没有返还的意图,如,林某斌接受转款245万元,而邵某鸿返还的数额仅为4000元;倘若返还200万元,蒋先生可能不报警。据此,“共谋(下)”需要关注的林某斌夫妇到底为什么要实施诈骗,如,在现实生活中,不少债权人指使债务人实施诈骗,他们是否构成共犯也是需要讨论的话题。

主要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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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剑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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