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说法·被“洗白”的铁皮:第三方机构由危险废物行业协会设立

徐剑看事 2024-08-17 21:10:34

2024年8月16日,今日说法播出的由重庆市公安局侦查的“被‘洗白’的铁皮”节目,可能引起不少从事危险废物行业人士的关注,如,第三方处置费用过高;据此,国家与社会需要讨论危险废物处置改革方案的方式。“黑”铁皮究竟怎样被洗白,还需从重庆警方半年多的侦查过程说起。

今日说法·被“洗白”的铁皮

一、“被‘洗白’的铁皮”

2023年2月,重庆市固体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工作人员发现数据存在异常:油漆、制药等化工企业报废铁桶数据明显上升;据此研判出企业未将废弃铁桶交给具有环保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处理。此案由公安部挂牌督办,重庆市公安局环境保护总队成立“3·31”污染环境专案组经办。

经依法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汪某等4、5人以80元~120元/只价格从化工企业收购废铁桶,就近出售给小作坊;犯罪嫌疑人吴某等13人在小作坊中将每只铁桶加工成两张铁皮,再统一出售给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一有金属制造公司。在公司内,铁皮经过焚烧10秒钟变黑;工人再进行酸洗,被“洗白”铁皮流向市场。

2023年9月12日,重庆市公安局集中统一“收网”:在川渝等地抓获嫌疑人33名、捣毁涉案窝点13个、查获危险废物600余吨。目前,14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移送到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有人可能要问,公安机关为何移送14名犯罪嫌疑人;化工企业为何不将危险废物交由符合环保标准的第三方公司处置?

前一问涉及对污染环境罪构成要件的认识,如,是故意,还是过失;后一问涉及第三方公司的设立,第三方公司如何设立可能关系到未来的环境,如,新能源车废旧电池的处置等。

二、污染环境等是故意犯罪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尽管规定了污染环境罪,但长期以来,刑法理论对本罪的构成条件之一,即:是故意,还是过失犯罪存在争论。例如,有的学者认为,《刑法修正案(八)》修订本罪后,污染环境罪是故意犯罪,修订前为过失犯罪。

具体犯罪是故意,还是过失不仅关系到罪刑法定,还关系到共同犯罪的认定。我国立法体例为:《刑法》统一规定法定犯和自然犯(又称道德犯),据此,正确认识犯罪是故意,还是过失意义重大。例如,交通肇事是故意,还是过失犯罪,对预防交通事故发生的作用不同。

刑法通说认为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但司法解释却有条件地将本罪认定为故意犯罪。例如,《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正因为刑法通说认为本罪是过失犯,发生交通事故后,司法实践对“指使”他人驾驶诸如未经年检、超重、超高车辆,以及将车辆交给无证驾驶人使用等情形无法处理。相反,倘若认为本罪是故意犯,司法实践可以最大限度地预防交通事故发生。

《刑法》规定的法定犯较多,且多数法定犯与公共利益相关。据此,凡是法定犯有诸如“违反国家规定”等的表述,司法人员可以认为是故意犯罪,学者总结的故意,或者过失仅仅是理论探讨,多数缺乏法条的文理根据。例如,上述学者以《刑法修正案(八)》的修订前后区分污染环境罪是故意犯罪与过失;事实上,修订后的第三百三十八条“主文”,即,行为方式没有修订,主要增加了法定升格的情形。

污染环境等是故意犯罪

就“被‘洗白’的铁皮”中被移送的14名犯罪嫌疑人而言,多数情形包括了13个窝点。污染环境倘若认为是故意犯罪,便会出现如下情形:

甲企业明知铁桶收购人没有处理危险废物的资质与能力,收购人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对甲企业与收购人、加工小作坊均应认定为污染环境罪。但金属制造公司不一定构成犯罪,其原因是加工小作坊已对废铁桶进行了清洗。

三、第三方机构可由危险废物行业协会设立

重庆市等地一些油漆、制药等化工企业之所以将铁桶非法处置,国家机关可能要给这些企业“算一笔经济账”:每只铁桶交给有环保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处置,费用大约200元/只,处理后能否重复使用还存在疑问,如,金属疲劳,处理不干净等情形可能存在;交给无资质的人处理,每只铁桶还能赚到80元~120元。

国家没有对处置危险废物定价,获得危险废物许可证的单位“躺着”挣钱。每只铁桶差额近300元,企业会算这笔成本,现实情形可能是多数企业不愿意将废弃的铁桶交给第三方机构处置,这样促使油漆企业使用塑料桶,对环境的破坏作用可能更大。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尽管规定了“电器电子、铅蓄电池、车用动力电池等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按照规定以自建或者委托等方式建立与产品销售量相匹配的废旧产品回收体系”,但在现实生活中,该体系是否建成还存在疑问;随着新能源车的不断扩张,不能有效处理环境可能也难以想象。

第三方机构可由危险废物行业协会设立

委托第三方处理费用过高,危险废物跨省“白名单”制度尽管将处理价格从2000余元/吨下降到800元/吨,但处置结果,或者效果仍值得怀疑。《环境保护法》规定了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不能改变,据此,国家与社会需探讨危险废物处置的方式,或者办法。《民法典》第九十六条规定的特别法人或者是最好办法之一。

根据本条规定,国家设立的机关法人,以及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可以处置危险废物。危险废物单位倘若还“不放心”处理价格,可以通过行业协会组织相关单位设立合作法人处置危险废物,相关单位可以核查处理成本。据此,危险废物处置改革方案并不一定是营利法人,特别法人处理可能更加合理。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六十六条 国家建立电器电子、铅蓄电池、车用动力电池等产品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电器电子、铅蓄电池、车用动力电池等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按照规定以自建或者委托等方式建立与产品销售量相匹配的废旧产品回收体系,并向社会公开,实现有效回收和利用。

国家鼓励产品的生产者开展生态设计,促进资源回收利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十六条 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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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剑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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