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子宫肌瘤行手术治疗,手术治疗后患者出现大面积脑梗死

璞玉康康 2024-09-03 13:39:03

【原告陈述】

2021年05月06日,原告因下腹胀痛到被告附属医院处就医,入院诊断为:子宫肌瘤,并要求手术治疗,原告住院治疗后,2021年5月10日行腹腔镜下子宫双附切除术。

手术治疗后,原告出现大面积脑梗死,高血压,低钾血症,凝血功能异常,低蛋白血症,偏瘫,言语障碍,锁骨下动脉斑块。2021年5月27日出院,后原告言语不清,右侧肢体活动不灵活。

【原告认为】

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99478.8元。

【被告某某某医院辩称】

1、患者陈某某,于2021-05-06日09:26因“下腹胀痛、阴道不规则流血,子宫多发肌瘤”入住我院妇科生殖二疗区。因子宫肌瘤较大(孕16周大小)且有腹痛及阴道流血具备明显的手术指征,入院后进行必要的术前准备及检查,择期手术治疗。患者入院时否认高血压病史,但入院查体时发现多次血压升高,即诊断高血压。

既往有多年吸烟史,每日10根以上,未戒烟。术前给予连续降压药治疗,术前主要检查血常规及凝血功能等未见异常,未见明显手术禁忌症,经向患者及家属详细交代病情及手术风险后于2021-05-1011:37至13:20在全麻腹腔镜下行全子宫+双附件切除术。术中探查所见:子宫多发肌瘤,子宫增大明显,形态不规则。

因子宫较大,有盆腔粘连,故手术时间略长。但手术经过顺利,术中麻醉平稳,无副损伤,出血不多,及无其他意外发生。术后患者生命体征平稳安返病房。因患者血压较高,有长期吸烟史,有发生血栓的风险。有护理人员及家属配合为患者按摩双下肢及翻身活动等,计划术后24小时之内抗凝治疗,给予低分子肝素皮下注射。

2、患者手术次日发现反应迟钝,右侧肢体活动障碍,考虑脑血管病变,立即请神经内科急会诊。查头颅核磁提示:大面积脑梗死。再次请神经内科及重症医学科急会诊,建议转专科治疗,转至重症医学科继续治疗,未出现与手术有关的并发症,并及时控制血栓形成。

关于血栓发生的原因,我方认为系患者长期吸烟并有高血压史等自身机体疾病有关。术前我方已充分考虑到血栓风险,进行了凝血功能相关检查,并与患者及家属详细的交代及沟通,特别是脑血管意外交代更为详细,也安排了术后护理及抗凝治疗方案,但仍不能完全避免意外事件的发生。

这是一种手术后难以预测的意外事件,难以事先预防,我方已经尽到当时医疗水平和医疗规范所要求的所有注意事项和采取了实质医疗措施,不存在实质性医疗过错;

3、我方不存在实质性医疗过错,所以即使按照鉴定机构的次要责任认定,结合鉴定报告中具体分析意见,可以明确医方只构成次要责任范围内的最小责任,即20%。

鉴定报告对医方诊疗行为的具体评价可知,医方诊断及治疗正确,术式选择合理; 2021年5月10日原告行腹腔镜下全子宫双附件切除术时,国家卫健委2022年印发的《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还未发布,医方遵照的是2012年卫生部印发的《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完全符合规定。

4、结合病历内容,医方在术前进行了会诊和病情讨论,认为患者具有手术指征,且病情危急,符合手术条件后才决定开展手术,只是没有形成书面的会诊记录和术前讨论记录,所以鉴定人认定医方在执行“18项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规定方面有欠缺;

而非认定医方未执行该规定,说明医方只是存在欠缺,达不到医疗过错的程度,也就是不存在实质性医疗过错。

【鉴定结果】

原告陈某某,女,1969年2月7日出生,的伤残等级为七级;建议评定原告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至评残前一日;原告的其级伤残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被告对原告的诊疗过错与原告的损害后果原因力大小为次要责任。

【判决结果】

2024年5月24日判决,被告某某某医院应当按30%的比例赔偿原告陈某某各项损失共计215526.82元(718422.74元×30%)。

【摘编自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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璞玉康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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