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患者体检已发现可疑肺癌,至医院进一步检查仍发生漏诊

璞玉康康 2024-02-28 12:29:59

【认定事实】

原告2018年5月18日在体检中发现右肺门变大,后于2018年6月15日在被告zy医院检查,检查报告显示双侧胸廓对称,双肺未见异常密度影等,后又于2018年11月16日再次体检,发现肺门影增浓。

随后于2018年12月17日在中医甲医院拍胸部CT,显示右肺上叶肺门旁可见一大小约为41×38mm肿块影,后于乙医院诊断为肺恶性肿瘤并行手术治疗及放疗、药物治疗。

原告一次在乙医院的住院时间为2018年12月19日至2018年12月28日,二次在乙医院的住院时间为2019年1月2日至2019年1月25日,三次在乙医院的住院时间为2019年2月11日至2019年2月15日。后原告与被告就诊疗行为发生争议,原告诉至法院。

【原告认为】

体检就是为了早发现早治疗。2018年5月原告在乙医院体检后,数字化x线诊断报告已写明“右肺门可见一圆形影……建议CT进一步检查”,随后原告在被告方医院进行了CT检查,但由于被告方影像科大夫不负责任和重大过失,导致诊断报告严重错误。

严重误导原告没能抓紧治疗、抓紧手术,后期实际因肿瘤原因引发的血压高、臀部神经痛,同样误导医生只作了局部治疗。因被告严重错误的诊断报告导致延误原告半年治疗,其生存期缩短不止5年。

原告因所患疾病为特殊病种,延误治疗给本人及其家属造成了严重精神伤害,其丈夫辞职在家照顾,其女儿在忍受精神痛苦中分别迎接了中考、高考。希望法院本着患者生命至上、健康至上的原则,依法做出公正、合理、经得起时间检验的判决。

【被告认为】

1、虽然我院存在漏诊,但肺癌是患者自身原发疾病,不是我院医疗过失导致的不良后果。患者2018年6月15日在我院行的低剂量胸部ct平扫检查,右肺门可见类圆形高密度影,我院没有发现,属于漏诊。

我院对医院工作失误给患者造成的伤害深表歉意,愿意承担应当承担的责任,但是这个责任不应是全部责任,也应考虑患者自身疾病的因素。因为肺癌是患者原发疾病,漏诊不是导致肺癌发生的原因。

2、CT检查只是帮助医生诊断疾病的一项辅助检查,患者在做完检查后应去相关科室复诊,以明确诊断。任何一项辅助检查都不能成为诊断病的唯一手段,尤其是肿瘤性质的诊断,放射检查仅为一项辅助检查,只是为临床诊断提供参考,不是诊断的金标准和结论。

诊断需要医生根据患者的病史、症状、临床检查及相关的一系列辅助检查综合判断,还要进行鉴别诊断才能得出。特别是对于肿瘤的性质还需要有病理诊断,所以患者在拿到报告后,应该去相关科室复诊以明确诊断,而不是自行判断没事,就放弃进一步诊治。

3、综上,虽然我院放射科出具的CT检查报告存在漏诊,但肺癌是患者自身原发疾病,不是医院的医疗过错导致的不良后果。即使没有漏诊,疾病本身也需要进行手术及相关治疗。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我院认为应承担次要责任,同意承担40%的赔偿责任。

【鉴定结果】

1、患者安某婷,女,1970年11月11日出生,肺部恶性肿瘤为自身疾病,2018-06-15行CT检查示肿瘤占位体积已较大,提示已有一段时间进展,具有根治性切除手术的适应证;

2、患者手术方案未受到实质性影响;

3、被告2018-06-15CT漏诊存在的医疗过错;

4、患者肺部恶性肿瘤淋巴结转移时间及数量、位置的术前评估存在现实性困难。

5、基于以上因素的分析,本次鉴定认为:被告医疗过错原因力程度为次要~同等因果关系原因程度范围。

【判决结果】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判决,被告zy医院按照50%的责任比例承担责任,向原告安某婷赔偿医疗费50914元、护理费30000元、交通费2000元、营养费10000元,合计92914元。

【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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璞玉康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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