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老叶之子小叶与妻子闹离婚,涉及到未成年女娃一笔“教育基金”处分,双方意见不一。问我,该怎么处理。
昔日,老叶孙女三周岁上幼儿园前一天,老叶提出倡议:时间很快,再过三两年,女娃就要上学了。国家虽实行了九年制义务教育,但日后上高中、念大学等,是一笔大开支,为今后不因女娃书学费而烦恼,设立女娃“教育基金”。老叶老夫妇当即拿出了十万元,作为首笔基金。女娃的外公和外婆随后也出了十万元。老人说:以后,他们会根据经济状况,继续为此“基金”注入钱款,同时要求小叶夫妇每月也能为此“教育基金”注入一定钱钞。
如今,女娃已15岁了,其名下的“教育基金”除已陆续支出,尚有50多万元。小叶俩口因分道扬镳,小叶认为,这笔钱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对半分割。小叶妻子表示反对:女娃的“教育基金”应归女娃本人所有。
那么,这笔50来万元的“教育基金”,应当归谁所有呢?
我认为,此“教育基金”的归属,关键取决于女娃长辈们以女娃之名义存钱,是否构成了赠与。众所周知,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他人的行为,若受赠人接受赠与,则双方的成立赠与合同。
从老叶夫妇当年率先拿出十万元,以及此后女娃长辈们一次性也好,按季或按月拿出一定钱款元存入女娃名下“教育基金”,以用于女娃教育,此行为符合赠与的构成要件。赠与合同是诺成,双方协商一致即告成立,受赠人接受赠与,即取得该财产所有权。显然,女娃是这笔五十来万元“教育基金”的所有人。考虑到女娃才15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小叶夫妇若离异,女娃今后随谁共同生活,则该“教育基金”由承担女娃主要监护责任者管理。小叶提出的此“教育基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予分割的意见,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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