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居张女士上小学三年级的儿子小二素爱足球,是学校年级组足球队队员。前不久一次训练中,小二腹部遭队友小付顶撞,受伤,住院手术。
张女士认为,足球队管理方的学校,由于未提供完全安全保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队友小付同学顶撞小二,是直接侵权人,小付的父母作为小付法定监护人,应当代小付承担责任。
今天上午,张女士到我工作室就此咨询。
我先问张女士:小二参加学校足球队,你是否知晓,并同意?
张女士点了点头:班主任老师事先征求过我意见,我在一张表格上签名同意。
我又问:小二受伤后,老师或教练当场有没有救治。
张女士想了想,说:等我接到学校电话,急匆匆赶到学校操场时,小二已经在校医、老师陪同下,被救护车拉走了。
我在简单了解事件经过后,向张女士谈了若干观点:
一、《民法典》有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足球运动对抗性强,参加者皆存一定的潜在危险。可以这样说,体育运动参与者既是危险的潜在制造者,也是危险的潜在承担者。足球,无论其比赛,还是训练,人们虽不希望看到其发生危险,但危险往往难以避免。
二、小二队友小付是在老师(教练)安排下与小二等队友进行训练,只要没有证据证明小付对小二的损害,主观上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他对小二的损害一般不承担责任。小付没有了责任,他的法定监护人,即其父母,自然就无由担责了。
三、小二所在学校作为小二等学生足球训练比赛的管理机构,理当对包括小二等在内的所有球员人身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学校若充分注意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如,必要的指导和培训,运动场所的安全,做好了防止事故发生的预防措施。特别是在小二受伤后,现场老师及时施救,迅速联系校医、小二家长,打了救护120电话……这些表明,学校在事发后所做的施救及时有效。
我告诉张女士,可以初步认定,在这起意外伤害事件中,学校和小付皆无责任。希望张女士能与学校进一步沟通,明确小二的损害范围,通过保险理赔等程序,早日解决问题。
另外,说明一下“自甘风险”的认定。“自甘风险”就是“被害人原可以预见损害之发生而又自愿冒损害发生之危险,而损害结果不幸发生”的情形。如今,人们为增强体质、促进健康,包括许多未成年人在内,参加对抗型体育运动较为普遍。如,足球这类对抗型体育运动,它的训练和比赛本身即存在一定的受伤害风险性,参与者多处在不确定的危险之中,如果在参与中出现了“正当危险”后果,在一定程度上是被允许或容忍的。
当然,“自甘风险”的责任承担需要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加以确定。在小二这起事件,“自甘风险”虽会产生减轻或免除学校与小付的赔偿责任之后果。对作为管理方不应该因为参与者承诺了“自甘风险”,而降低,甚至放弃自己应的法定义务,否则,就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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