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会变局,说好的请客竟成空谈,一场同学情深的聚餐,怎么就成了“逃单大会”?1万多的账单,最后究竟谁来买单?
一、案情回顾话说在风和日丽的一天,张同学组织了一场高中同学聚会,地点选在了市中心一家颇有名气的餐厅。大家多年未见,自然是欢声笑语,气氛热烈。张同学在聚会前就豪气干云地表示,这次聚会由他请客,大家只管吃好玩好。
聚会进行到一半,张同学突然接到一个紧急电话,脸色一变,匆匆向大家告辞,说是有急事需要处理。同学们虽然有些扫兴,但也没多想,继续享受着美食和欢乐时光。然而,当聚会结束,服务员拿着账单过来时,大家傻眼了。
账单上赫然写着一万多元的费用,而那位慷慨的张同学早已不见踪影。剩下的同学们面面相觑,谁也不愿承担这笔费用,气氛一下子变得尴尬起来。服务员看着这场面,也是哭笑不得。
最后,餐厅经理出面,建议剩下的同学们AA制分摊这笔费用。但有几位同学坚决不同意,认为既然张同学承诺了请客,就应该由他来承担费用。
双方争执不下,最后不得不求助于法律途径。
二、案情分析这起案件的核心在于合同法中的要约与承诺问题。
张同学事先表示要请客,这在法律上构成了一个要约。同学们接受了这个要约,并且基于这个要约进行了聚餐,这就构成了承诺。
理论上,张同学应该履行他的承诺,支付聚餐费用。但是,张同学中途离开,并没有实际参与消费,这是否意味着他可以免责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要约人在承诺生效前可以撤销要约。但张同学的离开是在同学们已经消费之后,因此不适用这一规定。
另外,剩下的同学们是否应该承担费用呢?从法律角度来看,如果他们在接受要约时并没有明确表示愿意承担费用,那么他们并没有形成与张同学之间的合同关系,因此没有支付费用的法律义务。
最终,法院判决张同学应当支付聚餐费用,而其他同学不需要承担费用。
法院认为,张同学作为要约人,应当履行其承诺。而其他同学在没有明确表示愿意承担费用的情况下,不应承担支付责任。
三、网友评论@正义的小天使:这事儿给张同学上了一课,承诺不是儿戏,要量力而行啊!
@法律小白:看来以后参加聚会,还是得先问清楚,别被“请客”的幌子给忽悠了。
@理性的声音:法院的判决很合理,既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又体现了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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