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的王师傅,开车顺路捎了个老乡,分文未收,没想到竟被罚了20000元!这究竟是怎么回事?谁动了谁的蛋糕?如果是你,你会怎么办?
一、案情回顾
王师傅是贵州山里人,十几年前就来到了省城打拼,好不容易攒了点钱,就买了辆面包车,平时拉些货、接送些乘客,日子过得还算踏实。
这不,前两天,王师傅开车回老家,刚上高速,就看到路边有个人在招手。定睛一瞧,竟然是自己的老乡李大哥。
李大哥说要到省城办点事,正愁没车呢。王师傅一听,二话不说,让李大哥上了车。路上俩人有说有笑,聊着家乡的变化。
到了省城,李大哥要给车费,王师傅坚决不要,说都是老乡,不能收你的钱。李大哥一再坚持,王师傅才勉强收了100块钱。
谁知道,第二天王师傅就接到了交通执法部门的电话,说他涉嫌非法营运,要罚款20000元!
王师傅纳闷了,我就捎个老乡,还是免费的,咋就成非法营运了?执法部门说,只要你运送乘客并收取费用,不管多少,都算非法营运。
王师傅哭笑不得,100块钱,连油钱都不够,这叫营运?更别说什么”非法”了。走投无路之下,王师傅决定将执法部门告上法庭,他要讨个公道!
二、案情分析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看,王师傅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营运呢?让我们来看看相关的法律规定。
根据《道路运输条例》规定: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无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键在于,王师傅的行为是否属于“道路运输经营”?根据该条例的定义,道路运输经营是指使用商业性车辆从事公共道路旅客运输或者货物运输的活动。
那么,王师傅的面包车是否属于“商业性车辆”呢?根据该条例的解释,商业性车辆是指车辆所有人为取得经济利益而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车辆。
在本案中,王师傅虽然收取了100元钱,但其行为并不以营利为目的,而是基于乡情帮助老乡,收取的费用也仅仅是象征性的。这很难认定为”经济利益”。
因此,王师傅的行为不构成“道路运输经营”,执法部门对其处罚缺乏法律依据。
果不其然,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王师傅不构成非法营运,撤销了执法部门的处罚决定。
三、网友评论
@正义永存:这事儿说明,执法也要讲究实际,不能机械适用法律条文,要看具体情况,体现人性化。
@乡土情怀:老乡之间的互助,不能算经营,执法部门这是钻牛角尖了。支持王师傅维权!
@路在何方:但从另一个角度看,如果放任不管,可能一些黑车司机就打着”老乡”的幌子非法营运了。执法部门的良苦用心可以理解,但也要区别对待啊!
对此,大家是怎么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