荒唐!河南男子购买3斤活虾自己吃,竟然遭管理局罚款24000元!

白卡闲聊 2024-04-22 03:01:26

河南某县,一男子花200元买了3斤活虾回家享用,谁知被县管理局”钓鱼执法”抽查,竟被要求罚款2.4万元!理由是男子没有经营水产品的许可。男子质疑:我是消费者你们凭啥罚我?这事儿站在法律角度,该咋看?

一、案情回顾

河南的李大哥是个地道的吃货,尤其钟爱各种海鲜。这不,他趁着周末有时间,特意跑到县城的海鲜市场,挑了3斤活蹦乱跳的大虾,打算回家好好犒劳自己一番。

可谁曾想,李大哥刚出市场,就被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请”到了局里。原来是管理局在对海鲜市场进行抽查执法,李大哥不巧成了抽查对象。

执法人员对李大哥购买的虾进行检查后,认定李大哥 ”无证经营水产品”,要对他处以2.4万元的罚款!

李大哥一听就懵了,我买点虾自己吃还得经你们批准?不就买了3斤虾吗,咋就成”无证经营”了?

执法人员一本正经地拿出法律法规,说根据相关规定,经营水产品必须取得经营许可,否则就属于违法经营。

李大哥辩解道,我又不是商贩,就是自己买点海鲜吃,这也算经营?再说,你们直接找消费者执法合适吗?

双方争执不下,李大哥一纸诉状把县管理局告上了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执法行为违法。

二、案情分析

站在法律的角度,县管理局直接对消费者进行抽查和处罚,这一行为本身就存在问题。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很显然,李大哥作为个人消费者购买少量海鲜自用,不属于违法行为,管理局对其进行抽查和处罚缺乏法律依据。

另外,《食品安全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 ”生产经营”做出了明确定义,是指为社会生产和流通食品或农产品的各项活动。李大哥只是购买少量虾仁自己食用,并不属于”生产经营”范畴。

管理局援引的法律法规针对的是经营者,而非消费者。执法人员对消费者实施”钓鱼执法”,有滥用职权之嫌。

此外,2.4万元的罚款也明显不合理。按照《行政处罚法》, 罚款的数额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 就算李大哥的行为构成违法经营,以购买3斤虾为由处以2.4万元罚款,这个数额也与违法情节严重不相匹配。

最后,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县管理局的执法行为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属于滥用行政权力,判决撤销了对李大哥的处罚决定。

三、网友评论

吃瓜青年:真是胡闹,消费者买点海鲜还得经你们批准?这执法水平堪忧啊。

正义使者:这明显是乱执法,消费者权益都不保,还有王法吗?

键盘侠:2.4万,罚得这么随意的吗?法律给你们的权力不是让你们这么用的

对此,大家是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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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卡闲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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