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常州突出创新链和产业链深度融合
华讯网常州10月12日电(通讯员吴文龙 陈陈 )10月11日,记者从江苏常州市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常州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经8月28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9月27日江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查批准,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设十章七十六条,分为总则、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成果转化、企业科技创新、科技创新平台、科技创新人才、区域创新和开放合作、科技金融、知识产权、创新环境及附则。
《条例》突出创新链和产业链深度融合,紧紧围绕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构建支持全面创新体制机制”精神,完善科技创新体制机制,破解科技创新中的弱点难点问题,全面系统打造良好的科技创新生态,从而为科技创新助力新质生产力发展,推进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条例》明确:建立健全科技创新促进工作体制,强化科学技术创新链建设,突出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统筹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强化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区域创新和开放合作,构建科技创新金融服务体系,完善知识产权服务保护体系,营造科技创新良好环境。
《条例》明确:坚持科技创新在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建立科技创新决策专家咨询和企业咨询制度,建立多元化、多层次科技创新投入体系。围绕优先发展的产业和领域,强化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成果转化体系建设。
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科技创新体系,突出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支持。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建立和完善科技研究开发体系,支持科研类事业单位实行灵活的管理制度,探索实行企业化管理。完善科技创新人才的培养、发现、引进、使用、激励、评价、保障等制度。
建立面向区域发展的科技创新与发展机制,鼓励海内外知名大学、科研机构等来本市设立研发机构,鼓励设立离岸创新中心。健全覆盖科技创新全周期、全链条的金融支持体系,推动科技创新基金体系建设,加快“龙城金谷”等投融资机构集聚区建设,推动各类投资基金及机构落户集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打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全链条,健全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进一步优化科技创新环境,建立科技创新资源共享机制。
《条例》在全省首创,探索赋予科技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制度。规定全部或者主要利用本市财政性资金取得职务科技成果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可以赋予成果完成人(团队)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赋予成果完成人(团队)科技成果所有权的,单位与成果完成人(团队)可以约定共同共有或者按份共有。约定按份共有的,成果完成人(团队)持有的份额不低于70%;赋予成果完成人(团队)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的,许可使用期限不少于十年。
《条例》还明确:推行企业创新积分制,科学评估企业创新能力和水平,引导各类创新要素向科技型企业集聚。同时,建立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对企业在科技创新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一事一议”等方式予以协调,依法帮助其解决。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也是激发市场创新活力的重要保障。《条例》通过构建重要制度体系,突出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强化重大创新平台建设,加快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优化创新资源配置和创新生态构建,鼓励、引导各类创新主体积极开展科技创新活动,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生态,全面提升科技创新策源力和要素集聚竞争力,增强创新主体活力和内生动力,助力打造长三角创新中轴和产业科技创新中心。
供稿单位:江苏常州市人大常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