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男子获刑十个月,判得太少?

青岛看窗 2024-05-10 12:57:15

近期,一起冒充军人招摇撞骗案引发广泛关注,涉案被告人田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据悉,2020年9月,田某通过相亲网站结识被害人李女士。得知李女士对军人的仰慕后,田某故意隐瞒自己已婚的事实,冒充现役军人身份与李女士进行恋爱。

在交往期间,为获取李女士的信任,田某多次身着军人制式服装和迷彩服与李女士见面。2023年,田某以在部队发生意外为由,骗取李女士20000元。随后,李女士多次要求返还未果,开始怀疑其军人身份的真实性,于是便前往田某所谎称的驻地部队进行核实。驻地部队经查询并未发现田某的相关信息,李女士这才意识到被骗,迅速报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田某的行为已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尽管案发后田某返还了所骗财物,但并未获得被害人的谅解。考虑其行为严重败坏军人形象,犯罪情节较重,故判决田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张律师,有网友认为田某构成诈骗罪,请您说说您的看法吧?

青岛市市北区法律文化研究会会长张振海表示,田某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冒充军人招摇撞骗,而不是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规定,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和诈骗罪的行为都表现为欺骗,但诈骗罪限于骗取公私财物,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则不限于骗取财物,也包括基于冒充的军人身份取得的其他非法利益,如情感、荣誉、职位等。

在理论上,一般认为诈骗罪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属于法条竞合关系,诈骗罪属于一般法,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属于特殊法,应当按照特殊法优先于一般法的原则处理。本案中,田某冒充军人,欺骗李女士的财物和感情,应当被认定为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只有这样才能合理评价田某的犯罪行为,对其危害军队威信形象、欺骗他人财物情感的行为作出相应惩罚。

我认为,冒充军人可能破坏社会对军人的信任,损害军队的形象和声誉,损害军队和社会公众的正当权益。社会方面应当开展有关宣传教育,提高人们对真实军人形象的认知程度,让公众能够正确辨别真实军人与冒充者之间的差异。同时完善相关法律,对冒充军人等行为进行严厉制裁。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行为不仅欺骗他人感情、财产等利益,还极大地损害了人民军队的形象,这种行为必定会受到法律的严厉惩罚。同时,提醒广大群众不要盲目相信军人身份,如有任何可疑情况,应及时报案,以维护社会安全和秩序,防止对军队的良好形象和正常活动产生负面影响。

0 阅读:0

青岛看窗

简介: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