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一女子在散步时看上了别人种的多肉,三天时间里一共偷了人家16盆!
结果被当场抓获,还被刑事拘留。
不过让人没想到的是,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这是个小案子,决定对她不予批捕。
这是什么情况?一起来看看吧!
01案情回顾
故事的主人公叫朱某,是昆明五华区的居民。
7月4日到6日,朱某像往常一样在社区散步,路过一个单位门口时,她看到门口摆放了好多漂亮的多肉植物,色彩斑斓,长势喜人,让她眼馋得很。
“这么好看的多肉,搬几盆回家得了!”朱某想。
说干就干,三天时间里,朱某每次散步都顺手牵羊,拿了十六盆多肉回家,美滋滋地把它们摆在自家阳台上。
谁知好景不长,7月7日,多肉植物的主人谢某发现被偷,立马报了警。
警察调取监控录像,发现朱某正是偷盆的那个人。
7月15日,民警在朱某家楼下蹲守,不一会儿功夫,朱某就落网了。
原来她又想下楼再偷几盆,刚好撞在枪口上。
案发后,朱某将偷来的多肉如数奉还。
经鉴定,这16盆多肉共值98元。
因为朱某是多次盗窃,警方遂对其刑事拘留,并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
02普法讲堂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从法条来看,朱某三次盗窃多肉,共计16盆,数额虽然不大,但已经构成了“多次盗窃”,符合盗窃罪的认定标准,公安机关对其刑事拘留并不为过。
但检察院在审查时却发现,本案有几个特殊情节:
第一,被盗的多肉虽然有16盆之多,但价值只有98元,数额很小;
第二,案发后朱某能够主动归还全部赃物,挽回了被害人的损失;
第三,朱某是因为一时贪念才盗窃,并非惯犯,不具有犯罪的一贯性。
根据《刑法》规定,“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认为是犯罪。”
因此,检察官认为朱某的行为虽然触犯了盗窃罪名,但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宜再予以刑事处罚,遂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最终,公安机关撤销了对朱某的刑事案件,改处十五日行政拘留。
03案件评语
这起案件给了我们几点启示:
1、多肉虽小,也是别人的心血,切莫随意据为己有;
2、做了亏心事,就要愿赌服输,偷盆是要担责的;
3、法律并非冰冷的,它也有人情味,对轻微犯罪能网开一面。
对此,大家是怎么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