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郭已经在一家公司工作几年了,在劳动合同还有10天到期时,他突发疾病,医院为他开具了全休1个月的病假单。根据工龄,小郭应当享有3个月的医疗期,因此他按照公司的请假流程提交了相关材料,请求休假。
休假期间,人事经理给他发了一份意向征集表,询问他是否续签劳动合同。由于小郭原本也有跳槽的想法,于是他打算将劳动合同顺延至病假结束后就终止,所以选择了“不续签”,并表示希望将合同顺延至病假结束。没想到,小郭病假还没休完,就收到了公司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
小郭表示自己当时是“不续签但顺延”的意思。人事经理却说,不续签就是不顺延,已经书面同意了就不能反悔。一番争辩之后,小郭也有些迷糊了,难道真是自己表达错误,导致劳动合同被终止吗?
监察员了解情况后告诉他,续签不等同于顺延,公司对此的解释是错误的。劳动合同顺延是指劳动合同期满时,由于法定顺延事由的出现,导致劳动合同不能终止,需要依法顺延至法定事由消失后,才可以终止;续签是当期劳动合同终止后,重新签订一份劳动合同。因此,小郭同意不续签,与其要求顺延劳动合同的主张并不相悖。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该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该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该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小郭患病需要休息,且按照公司规定履行了相应的请假手续,因此处于医疗期内,公司没有将劳动合同顺延而是直接终止,显然是违法的。
听了监察员的释法,公司意识到了错误,在承诺向小郭支付相应的赔偿之后,得到了小郭的谅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