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跟风“母女插队”也可能构成侵权

百话普法 2023-05-04 21:10:31

五一带火的不仅有淄博烧烤,各地拥堵地高速和景区,还有浙江金华东阳横店影视城景区母女(实为婆孙)疑似插队发飙一事。“母女插队”事件在近几天连续霸占各大平台热搜,更有甚者将此作为表情包,手机壳,倒车贴。

恶意跟风“插队母女”事件的哪些行为可能构成侵权,侵犯哪些权利呢?

“插队母女”网络事件中侵害当事人的人格权。

民法典中的人格权是泛指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侵犯人格权的可以要求侵害者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侵权责任。

“插队母女”网络事件中侵害了当事人的肖像权

随着此事件的爆火,现在的很多商家将“插队母女”的头像做成手机壳、表情包、倒车贴,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同时也规定了可以不经允许使用肖像权的3种情形,但是这些商家也好,当时发布视频的人也好显然不符合法定未经当事人允许可以使用肖像权的集中情形,已经侵犯了二人的肖像权,受害者可以要求承担民事责任。

也有友友说,如果没有用当事人的肖像用来盈利的,是不是就不构成肖像权的侵犯,不是的。民法典实施之前,侵犯肖像权的构成要件是要求以盈利为目的,但是民法典修订之后,是否盈利不再是侵犯肖像权的必要构成要件,所以无论是拍摄者,还是这些商家未经当事人的同意擅自发布的都侵犯了当事人的肖像权。

“插队母女”网络事件中侵害了当事人的名誉权

“插队母女事件”爆发后,网上泛滥着各种恶毒、尖酸刻薄、残忍凶暴的语言、文字、图片、视频,网友的评论更是超出了对于这些事件正常的评论范围,甚至构是对事件当事人进行人身攻击,恶意诋毁。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行为人以侮辱、诽谤的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侵犯了他人的名誉,给他人的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认定为名誉侵权。

“插队母女”网络事件中侵害了当事人的隐私权。

此事网上发布以后,不少网友开始曝光“插队母女”二人的个人信息,生活琐事,显然已经构成对当事人的隐私权的侵犯。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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