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12366纳税服务平台11个精选答疑(20240821)

中中专注 2024-08-21 16:50:44

1、合伙企业对外投资获得分红后,合伙人怎么纳税?

问题内容:老师好,请教一个事:合伙企业对外投资获得分红后,自然人合伙人是按红利20%直接纳税,那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人分到红利后怎么处理,是算当期税前利润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先参与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吗?前者有个84号文件,后者是否有相应文件?谢谢

答复机构:宁波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4-08-09

答复内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7号)附件1,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年报时,填写A105000表第41行“(五)合伙企业法人合伙人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合伙企业法人合伙人本年会计核算上确认的对合伙企业的投资所得。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先分后税”原则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文件第四条规定计算的从合伙企业分得的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若第1列≤第2列,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第2-1列金额。若第1列>第2列,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第2-1列金额的绝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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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是指哪些?

问题内容:国税函〔2001〕84号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是指哪些?是否包括存款利息、理财产品收益(保本理财、非保本理财)、贷款利息、各种债券的利息?

答复机构: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4-08-13

答复内容:

1.《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第四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综上,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利息收入应作为经营所得计算,对外投资的利息和股息、红利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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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限制性股票如果10年都未转让

问题内容:给员工的限制性股票,已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享受了递延纳税的政策。现在想了解的是:

1. 如果企业后续上市,是否需要按照相关节点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即使该限制性股票未转让。

2. 如果企业一直未上市,该限制性性股票也未转让,是否未触发缴税条件?(即使自授予日起超过了10年)

答复机构:浙江省

答复时间:2024-08-09

答复内容: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规定:

一、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

(一)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时,股票(权)期权取得成本按行权价确定,限制性股票取得成本按实际出资额确定,股权奖励取得成本为零。

(二)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包括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下同)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属于境内居民企业的股权激励计划。

2.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未设股东(大)会的国有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应列明激励目的、对象、标的、有效期、各类价格的确定方法、激励对象获取权益的条件、程序等。

3.激励标的应为境内居民企业的本公司股权。股权奖励的标的可以是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其他境内居民企业所取得的股权。激励标的股票(权)包括通过增发、大股东直接让渡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合理方式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权)。

4.激励对象应为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激励对象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30%。

5.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自行权日起持有满1年;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解禁后持有满1年;股权奖励自获得奖励之日起应持有满3年。上述时间条件须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列明。

6.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至行权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0年。

7.实施股权奖励的公司及其奖励股权标的公司所属行业均不属于《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限制性行业目录》范围(见附件)。公司所属行业按公司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最高的行业确定。

四、相关政策

(二)个人因股权激励、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取得股权后,非上市公司在境内上市的,处置递延纳税的股权时,按照现行限售股有关征税规定执行。

涉及具体业务建议携带相关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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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年终奖个税

问题内容:现在给员工发年终奖还有单独计税的政策吗?

答复机构:江苏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4-08-07

答复内容: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规定:一、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公告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二、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三、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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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关于母公司与子公司研发费用与高新产品收入的问题

问题内容:我公司为制造业企业,于2023年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因业务发展需要,近期设立全资子公司,后续我公司仅负责研发,不再进行生产,由子公司负责生产环节,上游材料供应商均直接和子公司进行交易。成品由子公司销售给我公司,我公司再行对外出售。逆流交易产品价格按我公司对外销售价格的一定比例确定。

请问后续经营中,按照实际情况,我公司已转变为贸易型企业,那么研发新产品的高新收入如何确定。

答复机构:浙江省

答复时间:2024-08-09

答复内容: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附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规定:三、认定条件

……

(四)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是指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与同期总收入的比值。

1.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指企业通过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取得的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对企业取得上述收入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应属于《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其中,技术性收入包括:

(1)技术转让收入:指企业技术创新成果通过技术贸易、技术转让所获得的收入;

(2)技术服务收入:指企业利用自己的人力、物力和数据系统等为社会和本企业外的用户提供技术资料、技术咨询与市场评估、工程技术项目设计、数据处理、测试分析及其他类型的服务所获得的收入;

(3)接受委托研究开发收入:指企业承担社会各方面委托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及新产品开发所获得的收入。

企业应正确计算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由具有资质并符合本《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或鉴证。

2. 总收入

总收入是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

收入总额与不征税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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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专为研发活动购进的材料一次性费用化,是否符合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规定

问题内容:我企业为进行研发活动,购进材料专用于研发。会计准则规定该部分不符合存货的定义,需要在入库时直接费用化,但这部分材料在当期没有实际领用。对于这些材料企业所得税前是否允许费用化的金额全部列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八条描述“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28号第九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记的增值税纳税人 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因此是否可以理解为可以按照实际会计处理,全部进行扣除?

答复机构:浙江省

答复时间:2024-08-16

答复内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

八、关于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之间的协调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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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简易征收转一般计税,一般计税转简易征收问题

问题内容:我公司为医疗器械生产及经销的企业,因生产的自产生物制品符合简易征收条件,对自产试剂部分采用简易征收已超过36个月,考虑到初创阶段各项投入大,而自产销售收入比重小,增值税留抵较多,现想转一般计税方式,简化会计处理。现处月中,可否马上转一般计税,还是要等这个月完结到下个月1日才能转,这个时间税法上有没有具体规定?另外,一般计税后若自产部分比重加大,想转简易征收,这个没有36月的时间限制吧?

答复机构:浙江省

答复时间:2024-08-16

答复内容: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第十八条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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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房产税计税基础咨询

问题内容:我公司拥有营业办公用房一栋,房产产权所有人为我公司,产权确定,每年缴纳房产税以从价计征方式计算。办公用房四楼为我公司职工食堂,为公司职工提供用餐服务,由于职工食堂的抽风系统设备老化,油烟抽不去,近期重新采购一台风机,风管从四楼职工食堂一直通到八楼,把厨房的油烟抽出去,纳入固定资产核算,价格在一万元左右。请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该风机工程属于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吗,需要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吗?

答复机构:浙江省

答复时间:2024-08-16

答复内容: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规定:“关于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问题,《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87〕财税地字第3号)第二条已作了明确。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房屋功能的完善,又出现了一些新的设备和设施,亟需明确。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二、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  

四、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房屋中央空调是否计入房产原值等问题的批复》(〔87〕财税地字第28号)同时废止。”

二、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1987)财税地字第3号)规定:“二、关于房屋附属设备的解释

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

属于房屋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从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算起。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联接管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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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企业之间无偿赠送货物合同要参照买卖合同执行交印花税吗?

问题内容:企业之间无偿赠送货物合同要参照买卖合同执行交印花税吗?

答复机构: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4-08-09

答复内容: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五条 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如下:  

(一)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三)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为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四)证券交易的计税依据,为成交金额。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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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应收款项坏账备查需要什么具体资料

问题内容:我单位为建安企业,目前有涉及到恒大的应收账款及应收票据需要做坏账准备,应收款项已逾期三年以上,同时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是否可依据国税2011年第25号文《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第二十三条做所得税税前扣除?是否还需提供具体的什么佐证材料?

答复机构:江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4-08-06

答复内容:一、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元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号规定:“一、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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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印花税

问题内容:多个当事人共同签订应税合同的,如何计算印花税?

答复机构: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4-08-07

答复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第十条规定,同一应税凭证由两方以上当事人书立的,按照各自涉及的金额分别计算应纳税额。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同一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中涉及两方以上纳税人,且未列明纳税人各自涉及金额的,以纳税人平均分摊的应税凭证所列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确定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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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中汇信达;来源:12366纳税服务平台。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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