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合同取得成本”的财税处理

中中专注 2024-08-22 16:53:25

“合同取得成本”是新收入准则施行之后,企业中财务人员较为关注的一个科目,而合同取得成本的账务处理、税务处理以及列报等方面,亦是众多财务人员颇为关切之处。本文主要针对“合同取得成本”的概念、财务处理以及列报展开详细阐述,期望能够给诸位带来一定的帮助。

一、合同取得成本的概念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的规定,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预期能够收回的,应当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增量成本,是指企业不取得合同就不会发生的成本。

对于房地产企业而言,较常涉及的“合同取得成本”为预售阶段支付的销售佣金,依据新收入准则,属于不取得合同就不会发生的成本。但为获取销售代理合同支付的法律顾问费、差旅费等需要计入当期损益核算。

如果房地产企业发生的销售佣金预计摊销时间不超过一年,在实务操作中,可以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二、合同取得成本的账务处理

房地产企业在支付销售佣金时,应当先确认一项资产,计入“合同取得成本”中,待企业确认房地产销售收入时,以相同的基础对“合同取得成本”进行摊销:

支付销售佣金时:

  借:合同取得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确认房地产销售收入,进行摊销时:

  借:销售费用

  贷:合同取得成本

三、合同取得成本的报表列示

从概念及定义来看,合同取得成本是一项资产,因此在报表中应列示为“其他非流动资产”。但如合同取得成本摊销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可以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不计入“其他非流动资产”。

四、合同取得成本的税务处理

在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时,如房地产企业采用新收入准则,“合同取得成本”需要根据“与商品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摊销至当期损益”,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在实务操作中,合同取得成本摊销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可以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并在本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来源:中道财税;作者:常则宇。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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