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有江北网友投诉
所居住的安置房突然进驻物业
物价局审批收费标准
高于周边安置房收费
甚至比周边有的商品房还贵
到底什么情况
一起来看下
市民:位于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261号东城丽景水苑,该小区为安置房,现不知道哪里进来一物业公司,该物业公司突然驻进该安置房小区,现要收取停车费以及物业费。对此安置房物业费收费为:1元/平米/月,停车费为:地面上100元/月,地下180元/月。审批价格高于周边安置房收费,甚至比周边有的商品房还贵。
六合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友:您好,您的留言收悉,我们高度重视您反映的问题,现就您提出的东城丽景水苑物业收费相关问题,答复如下:
1、备案情况。我委于2024年5月10日对江苏翠洲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东城丽景水苑小区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进行了备案登记,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高层住宅1.0元/月/平方米;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室内车库租用车位180元/月/辆,室内专用80元/月/辆,露天车位100元/月/辆,临时停车位5元/次。
2、备案依据。江苏翠洲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通过招投标方式,成为东城丽景水苑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的中标单位,中标后该公司在南京市六合区物业服务指导中心和所在区域雄州街道物业管理办公室进行了招投标中标备案,并于建设单位南京雄州村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物业公共服务费高层住层:1.0元/月/平方米,室内车库租用车位180元/月/辆,室内专用80元/月/辆,露天车位100元/月/辆。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市发改委 市房产局关于贯彻<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宁发改价费字〔2021〕220 号)规定“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由物业服务企业向物业项目所在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备案。业主大会成立前,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解除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已确定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通过公开招投标重新确定物业服务企业,且不得变动已确定的物业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新确定的物业服务企业需向物业项目所在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根据上述规定,我委依据江苏翠洲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申请》《物业管理招投标中标备案表》《企业营业执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等备案材料,经审核,符合备案条件,我委按规定办理了备案手续。
3、处理建议。《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发改规发〔2018〕3号)第六条规定,“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业主大会成立后, 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执行”。您提出“物价局审批价格高于周边安置房收费,甚至比周边有的商品房还贵”的情况与事实不符,如果您希望降低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建议该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委员会和江苏翠洲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协商,重新约定物业公共服务费及汽车停放费标准,并签定物业服务合同,按合同约定执行。
来源 | 人民网